《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应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若对方违约给你造成了经济损失,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你的经济损失。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法有以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针对昨天我的一个同学所说、
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确定。
如果可以举证辞职未造成损失及辞职行为的发生系用人单位行为引起则可免除经济赔偿
A.当事人双方协商
B.依惯例习惯解决
问题:(1).劳动就业协议中约定了事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
作为违约条款存在,而不受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影响不能,若以此数额作为违约金数额则违背该条存在之根本目的--该条设定之目的在于防止约定过高数额之违约金而给毕业生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此为最高限制数额,而非作为违约金数额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你们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1、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2、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1、如依据税收法规,一般是视实际情况而定的,况且合同已经约定了发货即视同货物的销售,那么,只要购货方已经提货,则证明货物权属已经发生转移,此时应于提货当期确认收入及申报纳税;
2、至于销货方未见提货单就向对方发货,则属于销货方内部管理的问题,不影响财税方面的相关处理;
3、建议健全企业内控制度,加强对仓库的管理;
4、另外,除非销货方对购货方未按合同操作(私自提货)而违约,发出取消合作(解除合同约定)提示的,则应通知对方退回货物,则不需作销售且纳税处理;
5、或者,在对方未按照合同履约私自提货时,直接提讼的采取相应法律措施(要求退回货物并解除合同),那么,在未予结案前,不需要视作销售并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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