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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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惟一标准。除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1.多次扒窃作案的; 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 3.入户盗窃多次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5.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 6.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7.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3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2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8.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2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3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9.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10.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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