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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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留置期间退赃应该是积极退赃,积极退赃是被抓了之后悔罪的表现。积极退赃的,经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1.不是。留置期间退赃应该是积极退赃,积极退赃是被抓了之后悔罪的表现。积极退赃的,经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这里的故意、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由此可见窝藏,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四种情形、销售赃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转移、收购。 (3)收购赃物、销售赃物罪的行为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是指为自己或者他人使用而购买赃物。 (4)代为销售赃物。这里的代为销售赃物,是指为罪犯销售赃物。窝藏。这里的窝藏赃物,是指提供藏匿赃物的场所,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建议及时向办案部门退还物品。 (2)转移赃物,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转移、收购。这里的收购赃物。根据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是指将赃物由一个地方移到另一个地方: (1)窝藏赃物、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主观心理状态。这里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里的转移赃物,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例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根据刑法第312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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