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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克扣工资认定标准是多少

李** 黑龙江-大兴安岭 工资福利咨询 2024.11.14 13:37:33 422人阅读

恶意克扣工资认定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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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恶意克扣工资”,通常是指用人单位无视合理原因,违反聘用劳务关系中的劳动合同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蓄意削减劳动者所应获取的相应工资待遇。一般而言,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事先约定的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日期以及支付金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抑或是以缺乏合理性的理由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均有可能被视为恶意克扣工资的行为。例如,用人单位可能会编造虚假的理由来扣减员工的工资,或者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前提下擅自降低员工的工资标准等等。

2024-11-14 16: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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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云林县

说到这个恶意克扣工资就是老板们没啥道理地,不管是不是违反了劳动合同还是法律法规,就故意少给咱们工人该拿的那份工资。一般来说如果老板们没有按照他们之前跟我们说好的那样,按时按量地把工资发给我们,或者找个什么乱七八糟的理由来扣我们的工资,那这就很有可能被认为是恶意克扣工资。比如说,他们编出一些根本不存在的理由来扣我们的工资,或者在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情况下,直接降我们的工资标准等等。

2024-11-14 14:5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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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就是那些老板们,不管什么原因,只要他们违反了我们跟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硬是把我们应该拿到手的工资给扣掉,这就叫作恶意克扣工资。举个例子假设你跟老板说好每个月给你发多少工资,但是到了结算的那一天,他却用各种借口说要扣你的钱,或者是找个莫名其妙的理由来减少你的工资,这些都是属于恶意克扣工资的行为。还有些老板,他们会编出一些根本不存在的理由来扣你的工资,或者是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擅自降低你的工资标准,这些也都算是恶意克扣工资的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024-11-14 14:08:5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包工头克扣工资,农名工该怎么办呢
1、农名工与包工头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
2、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农名工都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规定诚实信用的履行相应义务包工头拖欠农名工劳动报酬的行为,显然属于违约行为
3、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同时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4、只要农名工包工头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并且没给农名工发工资的,农名工可以直接去找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索要工资。或者将他列为共同被告。
5、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农名工可以要求老板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农名工的工资
6、若包工头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可以直接包工头要求支付工钱,若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方一直拖欠,无法协商的,农名工可以将包工头和具备用工主体的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待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行动建议
1、如果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可以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方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如果可以,给包工头打电话做个录音,证明对方不支付农名工劳动报酬的事实并要求老其按约定支付农名工报酬
3、农名工可以找当地的建委,建委有个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内部简称请欠办,目前在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都会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去清欠办办理相关手续,承诺在建设过程中决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尤其是从去年开始向新办理这一手续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征收数额较大的保障金,进一步完善了专项保障制度。让他帮农名工回拖欠的工资。
4、目前很多电视台都设有热线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及帮助群众调解各种纠纷。农民工讨要工资也可以拨打电视台热线电话,很多电视台都会给予帮助,效果也不错。
5、如果农名工把上述两点同时用效果会更好。
6、先与包工头和公司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用上面方法,还不行的行的话,诉讼解决,若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对方也一直拖欠,无法协商的,农名工可以将包工头和具备用工主体的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待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5、《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
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6、《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拖欠工资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拖欠工资并没有规定是超出一个具体的时间才算违法,只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都属于违法。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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