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合同法解释三》规定了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相关责任承担,具体来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公司可以请求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进行股权转让的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二)受让人知道出让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主张该受让人对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债权人有权提讼,要求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并主张知情受让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还可能依据《公司章程》、《出资协议》等协议对已经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您这个问题是有所争议的。具体表述是:人身权请求权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而不是人身权,这是一个很深的理论问题,如果您是法学学生建议仔细研究。身份权请求权由于与特定身份关系密不可分,且涉及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故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近亲属间为尽抚养义务而确定的定期财产给付,其每期的给付请求权具有债权请求权性质,应适用诉讼时效。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有两大类:基于纯粹的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如离婚请求权;基于非纯粹的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如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对于前者,其请求权内容并非诉讼时效调整的对象,所以不属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对于后者,因侵权的行为和事实处于持续状态,起算点无法计算,所以也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
不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的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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