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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权能否排除执行关系

龙** 黑龙江-大庆 房屋租赁咨询 2024.11.16 14:50:47 388人阅读

承租权能否排除执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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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黑龙江-大庆

租赁权益在特定的环境因素下能够获得执行上的豁免,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是无懈可击的理念。举个例子来说,若租赁合约于法院实施查封之前便已签署,并且承租方已经实际地占有并使用了租赁物件,同时也依照约定履行了租金支付义务,那么这种情况下,承租权益就有可能被视为具有执行上的豁免权。然而,如果存在着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廉价格承租等不当行为,那么承租权益将很难得到执行上的豁免。

2024-11-16 17: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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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海南-省直辖

你要是租了房子,而且是在法院还没查封这个房子的时候签的合同,还住着这个房子并且按时交房租的话,那这租房的权利就能暂时挡住法院来强制执行了。但是也不是说就完全稳妥了,万一有人跟你故意陷害或者趁着便宜租下来再用更高的价钱卖掉?这种情况下,法院还是有权强行收回房子的。

2024-11-16 15:21: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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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你可能会觉得租房这个权力能挡住法院的执行是理所当然的?其实不然。只有当租约早于法院查封时间签的,而且你还确实在那个房子里生活用了,也要按照约定按时交房租的话,那么租房的权利才有可能阻止法院的执行。但是如果这其中混入了什么不好的行为,比如搞鬼的合作、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租金租房子之类的问题,那法院可能就不会看在这个租房权利上而让步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4-11-16 15:03:1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种情况是互易,互易是指特定物与特定物之间的交换。因特定物所具有的特性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提供的,所以在互易的情况下,承租人往往是不能提供互易的对价物的,也就是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实际上,如果交换的标的物为可替换物,或者承租人也能够提供的,则承租人这个时候仍然可以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第二种情况是拍卖,通说认为拍卖时无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原因是, 第一,拍卖方式具有较强的公示性。 第二呢,拍卖以“价高者得”为原则,无“同等条件”可言。 第三,拍卖中虽排除优先购买权,但只要出卖人通知承租人参加竞买,承租人仍可与他人共同竞买,其购买的机会等同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自身并未受损害。 第三种情况是招标,通常情况下,出卖人进行招标时,所考虑的不仅是价格因素,其中的招标条件较为复杂,不免夹杂其他特定化要求,甚至是社会利益的考虑,而优先购买权人未必能满足这些要求。 第四种特殊情况是强制执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象是出卖人,但在依强制执行方式出卖的场合,出卖已非出卖人的意愿,而受执行机关控制,因此,在强制执行情况下,无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经营如果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能确认劳动关系,例如劳资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等。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种情况是互易,互易是指特定物与特定物之间的交换。因特定物所具有的特性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提供的,所以在互易的情况下,承租人往往是不能提供互易的对价物的,也就是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实际上,如果交换的标的物为可替换物,或者承租人也能够提供的,则承租人这个时候仍然可以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第二种情况是拍卖,通说认为拍卖时无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原因是, 第一,拍卖方式具有较强的公示性。 第二呢,拍卖以“价高者得”为原则,无“同等条件”可言。 第三,拍卖中虽排除优先购买权,但只要出卖人通知承租人参加竞买,承租人仍可与他人共同竞买,其购买的机会等同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自身并未受损害。 第三种情况是招标,通常情况下,出卖人进行招标时,所考虑的不仅是价格因素,其中的招标条件较为复杂,不免夹杂其他特定化要求,甚至是社会利益的考虑,而优先购买权人未必能满足这些要求。 第四种特殊情况是强制执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象是出卖人,但在依强制执行方式出卖的场合,出卖已非出卖人的意愿,而受执行机关控制,因此,在强制执行情况下,无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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