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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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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涉案金的认定证据有什么

陆** 江西-上饶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4.11.20 07:26:38 307人阅读

合同诈骗罪涉案金的认定证据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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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

解析:
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涉案金的案件中,需要法庭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其中涉及到的关键证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书面合同、交易记录、资金流水以及其他证人证言、实物证据等等。书面合同能够详细地规定交易的具体内容和相应的交易;而交易记录和资金流水则可以清晰地展示出资金流动的方向和实际数;
此外,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对交易过程进行有力的证明;
最后,实物证据例如相关的票据、文件等,同样能够为我们提供重要的线索。总的来说,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从而准确地确定涉案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024-11-20 09: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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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我们说说这个合同诈骗罪,它涉及到的金到底是咋算出来的?这里面的证据怎么找啊?告诉你其实很简单,基本上就是看书面合同、交易记录、资金流水、证人证言和实物证据这几样东西。
首先,书面合同可以清楚地看出我们之间到底有啥交易,金又是多少;接着,看看交易记录和资金流水,就能知道钱是怎么花出去的,花了多少;
然后,再听听证人的话,他们能帮我们证明交易的真实性;
最后,实物证据比如相关的票据、文件什么的,也能给我们提供很多有用的信息。所以说,只要把这些证据都收集起来,它们就能互相印证,让我们确定涉案的具体金了。

2024-11-20 08:2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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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说起这个合同诈骗罪涉案金到底是多少?那得用啥证据才行?其实最主要的就是看看书面合同上咋说的,大伙儿是不是都得按上面写的做生意?除了这个合同还有些别的证据也是很重要,比如说交易记录、资金流水这种东西,可以告诉你钱款是怎么走的,花了多少,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再有就是找证人问问情况,听他们说的话,对确认交易真实性可是挺管用的;
最后,就是那些像支票啊、银行证明之类的物证,也能提供不少有用的线索。总的来说,把这些证据放在一起,互相印证一下,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样就能准确地算出涉案金。

2024-11-20 08:17:0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票据诈骗罪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情形如下: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已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2、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当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您好,根据您对该问题的描述,建议您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后,及时委托律师进行处理,如果您对法律事宜有其他疑问的话也可以点击我主页进行咨询,进一步为您提供详细方案。望采纳好评,愿您诸事顺利

您好,针对您的票据诈骗罪应该怎么样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
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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