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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立案标准是多少

廖** 陕西-榆林 债务债权咨询 2024.11.20 14:37:41 452人阅读

不当得利立案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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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当收益并无固定立案金额要求。仅需确认一方受益无正当理由,导致他人损失,即可请求返还不当获益。在实际应用中,不管数额多少,只要达到了不当得利的条件,法院通常都将予以受理。不当得利的产生需具备四个要素: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一方遭受损失;受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关联;受益缺乏法律依据。若您感觉自己收到了不当得利,建议留意搜集与留存相关凭证,例如转账单、合同、交流记录等,以备打官司之需,保护自己的合理权益。

2024-11-20 17: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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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陕西-榆林

告不当得利这个事儿其实是没有固定立案金额标准的。只要你发现某个家伙拿到好处却没啥凭据,还让别人吃亏了,那你就有权利去跟他要回那份不义之财。其实,许多情况下,法院都会照单全收这类小额或者超大额的不当得利案子。那么这个不当得利到底怎么算?
首先肯定要有第一个得益者,即从别人那里得到了什么东西;
其次,这个得益者必须给别人带来了损失;再然后,就是这两者之间得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这个得益者拿到的好处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说,如果你觉得自己可能遇到了这种情况,那就要赶紧把各种证据留下来,例如转账记录、合同、聊天记录等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2024-11-20 17:2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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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费不贵。没规定说你得拿到多少钱才能报案。只需要你们之间有人得到了好处,结果却是他们不应该得到这个,造成别人可能会感觉到损失,那你就可以去告他让他把不该拿的还回来。其实在我们生活中,不管是大钱还是小钱,只要满足了不当得利的条件,法院都是会接受你的诉讼的。那么什么叫做不当得利?就是指一个人得到了一些东西,但是这些东西并不是他应该得到的,而且他得到这些东西还导致了别人的损失。如果你觉得自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那就要好好地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转账记录、合同、聊天记录之类的,这样子的话,你就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2024-11-20 16:3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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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当得利这一法律行为,并未设定具体的立案金额标准。在特定情境下,仅需满足一方获取的利益缺乏合法依据,且给另一方带来实际损失的条件,那么受到损害的一方便享有向对方追索不当得利的权利。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无论涉及到的金额大小如何,只要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法院通常会采取积极的态度来受理此类案件。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四个基本要素:首先,必须存在一方获得财产利益的事实;其次,另一方必须承受了相应的损失;再次,获取的利益与遭受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获取利益的行为必须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若您认为自己可能遭遇到不当得利的情况,请务必重视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转账记录、合同文本、聊天记录等等,以备将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之需。

2024-11-20 15:11:4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1000可以立案吗
可以立案了,事实上,法律并没有对不当得利的立案金额作出明确规定,只要是不当利益,都可以立案,无论金额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规定了: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二)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如无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
(三)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两种主张。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多少可以立案
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没有立案起点的说法,原则上只要属于不当得利,只有1分钱,只要向人民,也得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一、立案标准
如果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向,要查明是否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若发现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否则不予立案;若没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即可立案。例如,甲借乙10万元,后甲通过转账方式还给乙,乙查账后将借条还给甲或丢掉,后甲告乙不当得利要求乙返还转账给其的10万。如果发现甲乙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就不能以不当得利立案。
二、举证责任
不当得利由四个要件构成: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关于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上述的前三个要件由原告负举证责任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
第四个要件即“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举证责任分配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由于第四个要件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从字面上看似乎是属于消极事实,因此很多人偏向于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到底哪一种观点更有法律依据呢?
认为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消极事实,原告无法举证,应当由被告举证;

二,被告是不当得利的获利方,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证据时间更接近,更容易举证;

三,从公平角度看,被告是不当得利的获利方,应当就其获利有法律上的依据进行举证。
认为应当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的理由是:

一,虽然属于消极事实,但原告并非一定无法举证,因为主张的事实并非是客观事实,原告也许是可以通过一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的;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来看,“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原告主张不当得利成立的构成要件,而法律对此并没有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因此理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三,说被告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证据时间更接近也并非完全如此,比如借款案件,如果原告借了被告的钱,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了钱,被告见钱已经打过来即将借条还给原告,后原告以被告不当得利为由,那么被告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举证对其来说非常困难,此时原告却更容易举证。
这两种观点似乎各有各的道理,我认为导致不当得利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原告的疏忽大意导致,比如原告不小心向被告账户打错款;一种是由于被告的积极行为所致,如被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原告的财产。我认为从公平的角度看,
第一种情形应当由原告对于自己的过失进行举证,即证明被告的获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第二种情形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获利是有法律上的依据。
三、判案依据
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举证责任的分配,确定由原告还是被告举证,在某一个证据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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