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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承诺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怎么处理

张** 贵州-黔东南 合同订立咨询 2024.11.21 07:54:06 448人阅读

合同签订后承诺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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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合同有无明确约定承诺与合同不符时如何处理。若无,根据我国法律,通常以书面合同为准。但是,如果已证实该承诺对合同成立至关重要,而您恰恰基于这个承诺签约,那就涉及到合同欺诈或者重大误解了。这时,您有权申请解除合同,并让对方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务必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比如书面文件、聊天记录、证人证词等等,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而言之,处理方法需要视具体情况和证据而定。

2024-11-21 11: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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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贵州-

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先得看一眼咱们签的那份合同里面有没有说怎么处理这个承诺和实际内容不符的事情。要是上面啥也没写的话,那可得看看咱们国家的法律说了啥了。通常来说咱们还是应该按照那份白纸黑字的合同说话。不过,要是咱们能拿出证实对方的那个承诺其实就是这份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所在,而且咱们就是因为听信了他们的承诺才签了这份合同的话,那很有可能就属于咱们被骗签了或者是犯了个大错误。那咱们就可以去法院告他违约,让他们赔偿咱们的损失。当然,为了确保咱们的权益,最好还是把所有能够证明这件事情的证据都好好收着,比如书面文件聊天记录还有别人给咱们作证的话等等这些,等到真的闹到法院的那一天,它们可是能够帮上咱们大忙的。所以,究竟该怎么办还是得根据实际情况和咱们手里的证据来看。

2024-11-21 10:1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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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澎湖县

遇到这种事情,你得先看看你们签的协议里面有没有说怎么处理这种承诺和合同内容不一样的情况。要是找不到,那就得按照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来了,通常情况下,我们都是根据书面的合同来决定该怎么办的。但是,假如你能证明对方给你的这个承诺其实是签这份合同的关键因素,而且正是因为这个承诺,你才决定跟他们签合同的话,那这事儿可就是有点儿像合同诈骗或者是大误会了。这个时候你完全可以起诉,请求取消这份合同,并且让他们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来。
另外我还得提醒你一句,保留好所有相关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比如书面文件,聊天记录,还有证人证词什么的,这样才能保证你在可能会出现的法律纠纷里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总的来说,到底应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还是要看实际情况和你手里掌握的证据来决定的。

2024-11-21 09:4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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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在此方面,首要任务在于辨别所签署的契约对于承诺与合同内容存在不合拍之处时,是否已经约定了明确的处理方案。若是未能找到这样的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实际上习惯性的做法是,应当以书面形式的合同内容作为决策的基础。然而,万一能够确凿地证明对方的承诺是缔结该合同的关键要素,并且您正是因为这个承诺而决定签署这份合同的话,那么这就有可能被视为合同欺诈或者严重误解。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提出取消这份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可能多地搜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书面资料、网络聊天记录以及证人证词等等,以便在可能出现的法律诉讼过程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的来说,针对这类问题的具体处理方法,需要根据实际状况以及所掌握的证据再做进一步确认。

2024-11-21 08:57:08 回复


一、承诺成立的必要条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将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成立,应具备下列要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二、承诺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怎么办对于实践中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时,承诺的效力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在:
1、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可见,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产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这些内容作出变更,将在实质上与要约人的意思相违背,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不符合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随着商品交易的发展,要求承诺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合同的成立,阻碍了交易的进行,因此《合同法》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发生效力,但是这一效力的发生不是无条件的。如果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要约的变更,或者要约中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该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而英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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