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袁律师!我在2018年6月份合伙做工程!在我们内蒙农村信用社贷款12万元!因为是用作工程我们两个人合伙事物!当时欠条上我是借款人!他是担保人!这个钱借完后我是现金给合伙人的用于开支费用!可是他现在不承认说没有借过!在2021年起诉我败诉后我在中院申诉驳回了!因为当时证据不足!现在我们找到证据他承认当时是借的的工程款!他说2018年2019年已经还过了!我有微信转账记录!和他2021年还贷款的证据!现在这种状况我是高院申诉呢!还是重新起诉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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