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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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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费判决生效后两年后再申请执行有效吗

刘* 黑龙江-鸡西 子女抚养咨询 2024.11.22 09:02:43 409人阅读

扶养判决生效后两年后再申请执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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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扶养费判决生效后,一般来说,两年后再去申请执行,在原则上就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因为申请执行的期间通常是二年,并且是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的。
不过,如果出现了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或者中断这种情况,那就不会受到二年的限制。就像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里,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一些障碍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那申请执行时效就会中止。而从这些致使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的那一天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又会继续计算。
要是你能够证明对方是同意履行义务的,或者你曾经向对方主张过权利,那么申请执行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的时候开始,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就会重新计算。总之,到底是否有效,得综合具体的各种情况来进行判断。

2024-11-22 12: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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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扶养费执行的事儿。那扶养费判决一旦生效,这事儿就有了个时间界限。一般来说,两年后再去申请执行,原则上就超了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为啥?因为申请执行的期间就规定是二年,得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算。
不过,这里面要是有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况,那可就不一样,就不受这二年的限制。比如说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要是因为不可抗力,像突然来场大暴雨把路给淹了,或者其他啥障碍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了,这申请执行时效就中止。等那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的那天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又接着开始计算。
再比如,如果您能拿出证据证明对方同意履行义务,或者您曾经向对方主张过权利,那申请执行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的时候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就又重新计算。
所以说,到底能不能有效申请执行扶养费,那可不能一概而论,得综合各种具体情况来判断。就好比一个员工和公司有扶养费的纠纷,要是遇到这些情况,那可得好好捋捋清楚,别因为时间问题错过了自己的权利。

2024-11-22 11:4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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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扶养费的判决生效之后,要是过了两年才去申请执行,一般来说就已经超过申请执行的那个时效期间。咱得知道,申请执行的期间是二年,得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开始算起哟。
不过,如果出现了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或者中断这种情况,那就不会受二年的限制。比如说,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里面,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一些障碍,导致没法行使请求权了,那申请执行时效就会中止。等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的那一天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又会接着计算下去。
要是你能够证明对方同意履行义务,或者你曾经向对方主张过权利,那申请执行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的时候开始,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就会重新计算。
总而言之,到底能不能有效申请执行,得把各种具体的情况都综合起来去判断,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2024-11-22 11:0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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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扶养费的判决生效之后,要是过了两年再去申请执行,一般来说就已经超过申请执行的那个时效期间。要知道,申请执行的期间总共是二年,得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不过,如果出现了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况,那就不会被二年给限制住。就好比说,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里,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一些障碍,导致没法行使请求权,那申请执行时效就会中止。等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的那一天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又会接着继续计算。
要是你能够证明对方是同意履行义务的,或者你曾经向对方主张过自己的权利,那申请执行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的时候开始,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就会重新计算。
总而言之,到底有没有效,得综合考虑具体的各种情况来进行判断,可不能简简单单就下结论。

2024-11-22 09:36:57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
第二审程序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向提交执行和解协议后,会裁定中止执行,所以一审判决是不会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法律意见】
各地乃至同一不同法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处理都不尽相同。有的认为:根据司法部的函复精神,也不宜让同一律师在同一民事诉讼中代理两个以上被告。因为两个以上被告在最终裁判前是很难判定是否有利益冲突的。被告之间必然有一致的或冲突的,不能靠律师的主观判断或的预先判断来认定是否有利益冲突。有的认为:共同委托符合民诉法规定,禁止律师在同一民事诉讼中代理两个以上被告有限制律师执业权利之嫌。
个人认为对这一问题应区分对待:对于两个以上共同被告为共同义务人,其权利义务连为一体,不涉及利益再分配的,如夫妻作为共同被告的财产或侵权类案件,按民诉法的一般规定处理,允许委托同一律师代理诉讼;对于两个以上共同被告为按份义务人,法定权利义务还需进行再分配的,如共同侵权人作为被告的损害赔偿类案件,虽然在对对方的诉讼中有暂时的一致性,但在实体上涉及到当事人之间将来对利益进行再分配。此种情形下各共同被告委托同一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各共同委托人充分释明利害关系,让其撤销委托或另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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