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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属于什么管辖范围

邓** 海南-西沙群岛 合同纠纷咨询 2024.11.22 10:08:08 443人阅读

合同纠纷属于什么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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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海南-

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一般涵盖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这两个方面。倘若合同里面已经约定了管辖法院,并且该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就应当以约定的为准。
通常情况下,确定合同履行地需要依据合同的性质以及具体的条款来进行判断。像是交付不动产这种情况,不动产所在的地方就是合同履行地;要是涉及给付货币的,那么接受货币那一方所在的地方就是合同履行地;而如果是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的那一方所在的地方则为合同履行地。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得不够明确,当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时,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要是交付不动产,自然就是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另外,对于即时结清的合同,其交易行为发生的地方就是合同履行地。

2024-11-22 13: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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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海南-

这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这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那可是相当重要。就好比你跟别人签了份合同,要是里面约定了管辖法院,而且这约定还合法,那可就得按约定来。
咱说说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那可不能小瞧。就拿交付不动产来说,那不动产所在地那肯定就是合同履行地,就好像你买了一套房子,房子在哪,那合同履行地就在哪。要是给付货币,那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这就跟你去超市买东西,你给了钱,超市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超市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还有交付其他标的的情况,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比如你订了一批货物,卖家得把货物给你送到,那卖家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在买卖合同里,如果合同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可得好好琢磨琢磨。要是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那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要是交付不动产,那不动产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要是其他标的,那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像那种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就跟你在路边摊买个煎饼,当场给钱当场拿煎饼,那交易行为地就是路边摊那地方。总之,这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可得好好弄清楚,不然到时候麻烦可大。

2024-11-22 13:3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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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澎湖县

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一般涵盖了被告的住所地以及合同的履行地。倘若在合同当中约定了管辖的法院,并且该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就应当以约定为准。
通常来讲,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需要依据合同的性质以及具体的条款来进行判断。比如说,当涉及到交付不动产的时候,不动产所在的地点就被认定为合同的履行地;要是在给付货币的情况下,接受货币的那一方所在地便是合同的履行地;而在交付其他标的的时候,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则为合同的履行地。
在买卖合同这个范畴里,如果合同对履行的地点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得不够明确,当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时,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就成为了合同的履行地;要是交付不动产,那自然是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标的而言,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的履行地。另外,要是属于即时结清的合同,那么交易行为发生的地点就被视作合同的履行地。

2024-11-22 11:4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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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通常涵盖了被告的住所地以及合同的履行地。要是合同里面已经约定了管辖的法院,并且这个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咱就以约定的为准。
通常来讲,确定合同履行地得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具体的条款哟。就好比说,要是交付不动产的话,那不动产所在的地方就是合同的履行地;要是给付货币,接受货币那一方所在的地方就是合同的履行地;要是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的那一方所在的地方就是合同的履行地。
在买卖合同里头,如果合同对履行的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是很清楚,那要是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接收货币的那一方所在的地方就是合同的履行地;要是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的地方就是合同的履行地;要是其他标的,履行义务的那一方所在的地方就是合同的履行地。像那种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发生的地方就是合同的履行地。

2024-11-22 10:56:4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动产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1、不动产权属纠纷 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侵权等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2、不动产合同管辖 与不动产仅有表面牵连关系的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纠纷就没有专属管辖的必要,而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不动产纠纷”应根据性质部分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范围限定为部分物权纠纷,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并不当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原则,只有与不动产物权相关的纠纷方能适用。现实中,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在房屋没有竣工验收交付业主、办理产权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开发商与业主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大多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200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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