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南京法律咨询 > 南京刑事立案法律咨询 > 刑事案件由谁来决定立案
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15052099995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刑事案件由谁来决定立案

黄** 江苏-南京 刑事立案咨询 2024.11.22 10:38:58 303人阅读

刑事案件由谁来决定立案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南京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在刑事案件的范畴里,立案这事儿主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来决定。
公安机关,面对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的各种材料,会按照其管辖的范围去仔细审查。要是他们觉得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了,那肯定就得立案。
而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对那些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却没有去立案侦查,或者是被害人觉得公安机关该立案却没立案,然后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这个情况,人民检察院就应该要求公安机关给出不立案的理由。要是人民检察院觉得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站不住脚,那就得通知公安机关让他们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之后,那肯定就得乖乖立案。
还有自诉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权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是人民法院觉得这个案件应当立案,那肯定就会予以立案。这就是刑事案件中立案相关的一些情况,各个环节都有其特定的职责和作用。

2024-11-22 15:09:01 回复
咨询我

在那神秘的刑事案件领域,立案就像是开启一场法律之旅的关键大门。
公安机关,就像是一位严谨的侦探,对于各种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那可是得按照管辖范围仔仔细细地审查哟。就好比有个员工遇到了被偷钱的事儿,他跑去报案,公安机关就得好好看看这事儿到底有没有犯罪事实,要是觉得有犯罪事实还得追究刑事责任,那这时候就得赶紧立案。
人民检察院,就像是法律的守护者。要是公安机关对那些应当立案侦查的案子却不立案侦查,或者有个被害人觉得公安机关该立案却没立案,然后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那人民检察院可不能含糊,得要求公安机关好好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要是人民检察院觉得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根本站不住脚,那可就得出手,得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那必须得乖乖立案。
再说自诉案件,那可就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就好像有个当事人被别人恶意欺负了,他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是人民法院觉得这案子确实应当立案,那肯定会立马予以立案,为当事人讨回公道。这立案的事儿,可真是刑事案件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关乎着正义能否得到伸张,法律的威严能否得以彰显。

2024-11-22 14:14:14 回复
咨询我

在刑事案件的范畴内,立案这一重要环节主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来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肩负着重要职责,对于那些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所提交的材料,会依据其管辖的范围进行细致的审查。当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认定存在犯罪事实,并且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就应当启动立案程序。
而人民检察院也发挥着关键作用,当它认为公安机关对于那些本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却没有进行立案侦查时,或者当被害人觉得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未予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诉求时,人民检察院就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详细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定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站不住脚,那么就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立案程序,并且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之后必须立即立案。
对于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受理。被害人拥有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当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应当立案时,就会予以立案。这样的程序设置旨在确保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2024-11-22 13:10:55 回复
咨询我

在那些刑事案件里头,立案这件事儿,通常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有人民法院来决定的。
公安机关要是收到了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的这些材料,就会按照管辖的范围去仔细审查。要是它觉得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还得追究刑事责任,那这时候就应当立案。
而人民检察院,如果它认为公安机关对那些本来应该立案侦查的案件却没有立案侦查,或者是被害人觉得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没去立案侦查,然后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来了,那人民检察院就得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要是人民检察院觉得公安机关给出的不立案理由站不住脚,那就得通知公安机关让它立案,公安机关接到这个通知之后,就必须得立案。
还有自诉案件,那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权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是人民法院觉得应该立案,那就会给立案。

2024-11-22 12:35:22 回复

刑事立案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而不是刑警大队来决定。  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