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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一年后还能鉴定吗

杨* 湖北-恩施 工伤认定咨询 2024.11.22 13:01:05 440人阅读

工伤认定一年后还能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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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

一般来讲,当工伤被认定之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不过要是遇到特殊情况,导致一年多都还没去申请鉴定,这时候就得仔细分析分析。
通常情况下,工伤职工经过治疗,伤情慢慢稳定下来,要是发现存在残疾,并且对劳动能力产生了影响,那肯定就得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要是超过了一年才想着去申请,那就可能在时效方面遇到一些障碍。
不过,要是有正当的理由存在,比如说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像遭遇自然灾害之类的,导致没办法及时申请,又或者是用人单位没有把相关的权利告知劳动者,这种情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之后,还是有希望能够进行鉴定的。但到底能不能鉴定成功,这得结合你自己的实际情况,还有相关的证据,然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最后由他们来判定。

2024-11-22 16: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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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

这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那点事儿。就好比你在工作中受了伤,那工伤认定就像是给你受伤的情况盖个章,确定是工伤。之后,按照规定得在一定时间内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这就像是给你的受伤程度来个专业评估,看看以后还能不能好好干活。
一般情况下,工伤职工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了,要是发现有残疾,还影响劳动能力了,那肯定得去做劳动能力鉴定。可要是一不小心超过一年才去申请,那可就麻烦,可能会遇到时效方面的障碍。
不过,也别太担心。要是有正当理由,就像突然来个不可抗力,比如地震、洪水这些大自然的“捣蛋鬼”,让你没办法及时申请,或者是用人单位没告诉劳动者有这个权利,那只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还是有机会去做鉴定的。
比如说,有个员工在工厂干活时受了伤,一开始忙着治疗,后来一忙就把申请鉴定的事给忘了,等想起来的时候都一年多了。但后来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说明是因为用人单位没及时通知他,而且他确实是因为受伤导致残疾影响劳动能力了,最后经过委员会的审核,还是让他做了鉴定。所以,具体能不能鉴定,得结合咱自己的实际情况,把相关证据都准备好,然后勇敢地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让他们来判定。

2024-11-22 14:5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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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

通常来讲,在完成工伤认定之后,就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过,要是碰到特殊的情况,导致超过了一年还没有申请鉴定,这就需要仔细地进行分析。
一般而言,工伤职工在经过治疗之后,伤情逐渐变得相对稳定了,并且出现了残疾,对劳动能力也产生了影响,这种时候就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要是超过了一年才想着去申请,那就可能在时效方面遇到一些障碍。
不过,如果存在正当的理由,就像因为一些不可抗力之类的客观原因,导致没办法及时去申请,又或者是用人单位没有把相关的权利告知给劳动者等情况,只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还是有进行鉴定的可能的。但到底能不能进行鉴定,这得结合您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然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最后由他们来进行判定。

2024-11-22 13:4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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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一般来讲,工伤认定完之后,就得在规定的那个时间里头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过要是碰到特殊的情况,导致都超过一年了还没去申请鉴定,这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通常情况下,工伤的职工在经过治疗,伤情都相对稳定了,而且还存在残疾,对劳动能力也有影响了,那就应该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要是超过了一年,那在时效方面可能就会有一些障碍。
不过,要是有正当的理由,就像因为一些不可抗力之类的客观原因,导致没办法及时去申请,或者是用人单位没有把相关的权利告诉劳动者等等这些情况,只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了,那还是有机会去进行鉴定的。但到底能不能鉴定成功,这得结合你自己的实际情况,还有相关的证据,然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最后由他们来判定。

2024-11-22 13:01:5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工伤认定和鉴定区别
工伤认定是认定劳动者是否为工伤,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能力鉴定是鉴定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能力,根据不同等级,具体确定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是基础,劳动能力鉴定更具体。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您好,关于工伤认定后多久做鉴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大家所称的工伤伤残鉴定,实际就是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因此,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的时间是在确认为工伤后,根据治疗情况伤情稳定后,就可以马上申请能力鉴定鉴定鉴定。
一般情况下是工伤认定后马上就做,但是如果劳动者的伤情稳定还没有稳定,那么就要等到伤情稳定后再申请。如果伤情没有稳定就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么是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受理,要么是劳动鉴定机构也不会出具鉴定结论。
申请伤残鉴定时,公司、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申请伤残鉴定,并且在申请工伤鉴定时,应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于工伤认定鉴定该怎样办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相关规定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
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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