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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要承担民事责任

邓** 重庆-潼南区 其他侵权咨询 2024.11.22 13:50:47 408人阅读

什么情况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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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基于以下这些情形。其一,就是违反了合同约定,没按照合同要求去履行义务,就像在买卖合同里,卖方本该按时把货物交付给买方,可要是没做到,这就属于违约。其二,是侵权行为,这可就多了,像侵犯别人的人身权,像是生命权、健康权这些很重要的权利,还有侵犯财产权,像物权、知识产权之类的。其三,是不当得利,说白了就是没什么合法依据就得到了好处,却让别人受损了。其四,无因管理也很常见,就是主动去管理别人的事务,但又没受到委托。另外,还有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比如说环境污染,这就会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总之,只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伤害到了别人的合法权益,那很可能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让侵害行为立马停下来;排除妨碍,把阻碍他人的东西给清除掉;消除危险,把可能会对他人造成危险的因素给消除掉;恢复原状,让受到损害的东西恢复到原来的样子;赔偿损失,给受损的人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2024-11-22 18: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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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民事责任的事儿。就拿那买卖东西来说,就好比有个员工跟老板签了份买卖合同,说好要按时交货的,可这员工就是没做到,这就是违反合同约定,没履行好自己该尽的义务。再说说那侵权行为,就像有个员工一冲动把另一个员工的胳膊给弄伤了,这就侵犯了人家的健康权,那就是侵权。还有那种没经过别人同意就拿人家东西用,自己还得了好处,这就是不当得利,让别人吃亏自己占便宜。
那无因管理,就好比有个员工看到公司的地方乱成一团,他没被委托就主动去收拾整理,这就是无因管理。
另外,像那些环境污染的事儿,那工厂排放污水把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给搞坏了,这就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导致他人损害。
总之,只要是员工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不管是违反合同,侵权,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只要损害了别人的合法权益,那可就跑不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些,都是可能要承担的责任。这就好比你弄坏了别人的东西,就得把东西修好或者赔人家一个新的,不然可不行。

2024-11-22 16:4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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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民事责任的承担往往基于以下这些情况。
其一,那就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去履行义务,或者履行得不够恰当。就好比在买卖合同里,卖方本该按时把货物交付给买方,可却没有做到,这就属于违约行为。
其二,侵权行为也会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这里的侵权行为包含了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像生命权、健康权这些非常重要的权利;还有侵犯财产权,像物权、知识产权等。
其三,不当得利的情况也不能忽视。简单来说,就是没有合法的依据就获得了利益,而这一过程却让他人遭受了损失。
其四,无因管理也可能引发民事责任。这是指对他人的事务进行了管理,但又不是受他人委托的。
另外,还有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比如说环境污染,这种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害。
总之,只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那么就很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让侵害行为立刻停止;排除妨碍,把阻碍他人权益的因素去除掉;消除危险,把可能会对他人造成危险的情况消除掉;恢复原状,让受到损害的事物恢复到原来的样子;赔偿损失,对他人因自己的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2024-11-22 16:2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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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承担,通常是因为以下这些情况。首先,就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没把合同里规定的义务给履行好,或者是没履行到位。就好比在买卖合同当中,那卖方要是没按照规定的时间把货物给交付出去,这就是违反合同约定。
其次,是侵权行为,这里面包含了侵犯别人的人身权,像生命权、健康权这些重要的权利,还有财产权,像物权、知识产权之类的。
再者,就是不当得利,简单来说就是没有合法的理由就得到了好处,结果却让别人受损了。
还有无因管理,就是对别人的事务进行管理,但是又没受到别人的委托。
另外,还有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比如说环境污染,导致别人受到了损害之类的。
总之,只要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把别人的合法权益给损害了,那就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就是让那些不好的行为马上停下来;排除妨碍,把阻碍别人的东西给清理掉;消除危险,把那些可能会对别人造成危险的因素给消除掉;恢复原状,让事情回到原来的样子;赔偿损失,把别人因为自己的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给赔偿回来。

2024-11-22 14:30:13 回复

您好,关于车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驾驶员为职务行为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车主出租、分包车辆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挂靠登记车主
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挂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挂靠人予以垫付;被挂靠人承担垫付后,可以另案向挂靠人追偿;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请求区分内部责任的,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如赔偿权利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
5、车主出借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故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是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车辆管理人(包括所有人)与借用人均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借用人是直接的支配者,车辆管理人是间接的支配者。借用人直接从车辆运行中受益车辆管理人通过出借车辆获得经济上或者其他如人情利益,故二者均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均应对车辆运行所带来的现实损害承接赔偿责任。首先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管理人对借用人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解答如下,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民间借贷担保人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责任:
1、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扩展资料保证人提供担保有两种方式:
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当然,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同时把借款人和保证人到,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的,即为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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