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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处罚标准多少钱一次

陈* 云南-文山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11.23 05:50:50 344人阅读

盗伐林木处罚标准多少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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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

在关于盗伐林木的处罚规定中,并非以盗伐的次数来确定处罚标准,而是重点依据盗伐林木的数量。当盗伐林木的数量达到较大程度时,便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同时还需并处或单处罚金。若盗伐林木的数量处于巨大范畴,那就要接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处,并处罚金。而当盗伐林木的数量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时,处罚则更为严厉,将被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而言,“数量较大”通常意味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林木;“数量巨大”是指盗伐二十至五十立方米以上的林木;“数量特别巨大”则是指盗伐一百至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林木。然而,这些定罪量刑标准并非绝对,还会综合考量犯罪的各种情节,如盗伐的地点、方式、对环境的危害后果等因素,以确保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能够公正合理,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2024-11-23 11: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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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

这盗伐林木的事儿。就好比说有个员工,他偷偷跑去盗伐林木。那可不是看他去了几次,而是得看他盗伐了多少林木。要是盗伐的数量比较大,就像盗伐了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林木那样,那可就得蹲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再不济也得管制着,同时还得处罚金。要是数量巨大,就像是盗伐了二十至五十立方米以上的林木,那可就惨,得蹲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还得罚钱。要是数量特别巨大,那更是不得了,盗伐了一百至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林木,那家伙,得蹲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罚金也得狠狠地罚。这可不仅仅是看盗伐的数量,还得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比如说他是不是故意的,是不是有什么特殊情况,还有这盗伐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等等这些因素。就好像一个员工,他可能是为了自己赚钱,也可能是被别人教唆的,这些情节都会影响到最终的定罪量刑。所以,可别小看了盗伐林木这件事儿,一不小心就可能把自己搭进去。

2024-11-23 09:40: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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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在法律规定中,对于盗伐林木的处罚并非以次数为依据,而是取决于盗伐林木的数量。倘若盗伐的林木数量达到较大程度,那么犯罪者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倘若盗伐的林木数量极为巨大,犯罪者则要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要被处罚金;要是盗伐的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犯罪者将被处以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被处罚金。
“数量较大”通常意味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林木;“数量巨大”指的是盗伐二十至五十立方米以上的林木;而“数量特别巨大”则是指盗伐一百至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林木。需要明确的是,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并非仅仅依据盗伐林木的数量,还会综合考量犯罪的情节、危害后果等诸多因素。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以确保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能够做到公正、合理,既体现法律的威严,又符合实际情况。

2024-11-23 08:2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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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在判定盗伐林木的处罚时,可不是按照次数来定标准的,而是得看盗伐林木的具体数量。要是盗伐的林木数量比较大,那就要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又或者管制,同时还得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是数量特别巨大,那可就严重,得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要处罚金。要是数量达到了极为惊人的程度,那就要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样也得处罚金。
这里说的“数量较大”,通常就是指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林木哟。而“数量巨大”,那就是盗伐二十至五十立方米以上的林木。“数量特别巨大”,就是盗伐一百至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林木。不过,具体到到底要定什么罪、判多少年,这可不是仅仅看盗伐的数量这么简单,还得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还有对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危害后果之类的因素。反正,盗伐林木这种行为可不能做,不然就得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024-11-23 07:25:34 回复


一、如何认定滥伐林木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
(二)对象不同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解答如下,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盗伐林木罪的客体要件  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二)盗伐林木罪的客观要件  盗伐林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都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其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根据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抢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盗伐林木罪惩处。决定盗伐的性质,不仅在于非经合法批准而秘密砍伐,而且还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只有被盗伐的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筹划、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三)盗伐林木罪的主体要件  盗伐林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可成为盗伐林木罪主体。  
(四)盗伐林木罪的主观要件  盗伐林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


一、如何认定滥伐林木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
(二)对象不同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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