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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撤销后还能再次申请吗

王** 江苏-连云港 工伤认定咨询 2024.11.23 10:16:49 485人阅读

工伤申请撤销后还能再次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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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伤申请被撤销后,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重新进行申请的。
一般来讲,如果当初撤销申请是因为存在误解,比如对工伤相关规定理解有误,或者是受到了胁迫,并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愿所致,又或者是出现了新的证据,这些证据能够有力地证明工伤的事实,那么就具备了再次申请的条件。不过,这里有个关键的点需要注意,那就是再次申请的时候,绝对不能超过法定的工伤申请时效。
通常来说,工伤申请时效是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或者是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期限为1年。要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本人、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是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总之,到底能不能再次申请,必须要综合各种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准确的判断。

2024-11-23 13: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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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连云港

工伤申请撤销后,并非就与再次申请绝缘。想象一下,就好比一扇门暂时关上了,但只要满足特定条件,它又能重新打开。
假如撤销申请是因为一些外界因素,像误解、被胁迫这种并非自己真实意愿导致的情况,那这扇门就有重新开启的机会。还有,要是出现了新的证据,能强有力地证明工伤事实,那也可以再次申请。
不过,这里有个关键,再次申请的时候不能超过法定的工伤申请时效。一般来说,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都可以申请。要是用人单位没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这个1年期限内,就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总之,得综合各种具体情况来判断到底能不能再次申请。

2024-11-23 11:4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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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在劳动领域中,工伤申请撤销后,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进行再次申请的。
一般来说,倘若撤销申请的原因是出于误解,亦或是受到了胁迫等并非真实意愿的情况,又或者出现了新的证据,能够有力地证明工伤这一事实,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允许再次提出申请的。不过,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需要注意,那就是再次申请的时候,绝对不能超过法定的工伤申请时效。
工伤申请时效通常是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是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之内。倘若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又或者是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之内,是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总而言之,能否进行再次申请,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具体的情况,进行全面而准确的判断,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妥善的保障。

2024-11-23 11:3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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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当工伤申请被撤销之后,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可以重新去申请的。一般来讲,如果撤销申请的原因,是因为存在误解,或者是受到了胁迫之类的,并非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愿所导致的,又或者是出现了新的证据,能够有力地证明工伤的这个事实,那这种情况下是允许再次去申请工伤的。不过,这里有个需要特别注意的点,那就是再次申请的时候,可不能超过法定的工伤申请时效。
工伤申请的时效,通常是从事故伤害发生的那一天开始算起,或者是从被诊断出患有职业病的那一天开始算,期限是1年。要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本人,或者是他的近亲属,又或者是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是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总之,到底能不能再次申请,得综合考虑各种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可不能一概而论。

2024-11-23 11:14:2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你可以要求其退还货品,仅仅退款的请求可以拒绝。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实践中,有的申请执行人在经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后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次到申请执行,对于撤回执行申请后又申请执行应否受理,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申请执行人向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视为放弃了自己的强制执行申请权,其债权不应再受到法律保护,且当事人重复申请的行为,势必浪费司法资源,影响执行工作的效率,因此,原则上不应再受理此类案件。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只要申请人未向明确表示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益且系在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仍应受理,理由是: 申请执行是债权人向人民提出强制执行的一种请求。该请求权有程序意义上的请求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之分。程序意义上的执行申请是指申请执行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提出申请请求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以实现其权益。实体意义上的执行申请是指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通过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实体权利请求。笔者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只是暂时放弃程序意义上的请求权,即无需介入实现其利益,而不是放弃实体上的权利,因此这种处分不及于实体权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仍在法律的保护之下,撤销执行申请只是当事人表明暂不需要依靠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其权利,而义务人只有在其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方可解除法律对其的约束力。 另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适用诉讼时效有关中止、中断的规定,但对于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撤回执行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应否得到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根据法无禁止可行的原则,只要申请人未向明确表示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且系在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仍应受理,这样也更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另一方面讲,如果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而撤销执行申请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反之,如果在债权人撤销执行申请后不再受理则有失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审原告在再审程序中可以向再审提出撤回的申请。但是该项请求能否得到人民的支持,取决于下列条件是否都能得到满足: (1)本案中其他当事人是否同意申请人的撤诉申请; (2)申请人的撤诉申请不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3)人民经审查亦准许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的。 撤回是指在再审中,原告对权进行处分,撤回,人民不再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既然不再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原审判决应当归于消灭。所以,人民裁定准许申请人的撤诉申请后,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申请人如果再次就同一事由向重复提讼的,人民将依法不再受理。 例如:甲乙双方因借贷纠纷诉至。再审程序中,一审原告甲申请撤回本案的,裁定准许其撤诉申请并撤销了原判决。后甲反悔,想要就该案再次向,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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