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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30方怎么判刑的

陈* 海南-南沙群岛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11.23 08:30:02 435人阅读

盗伐林木30方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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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海南-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当盗伐林木的数量达到30立方米这个界限时,就属于数量巨大的范畴。按照《刑法》的相关条文,这就构成了盗伐林木罪。
一般情况下,犯罪者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得缴纳罚金。不过,具体的量刑可不是简单地按照这个标准来一刀切的,而是会综合考量好多方面的因素。像是犯罪的动机,如果是出于一些特殊的情况或者是情有可原的缘由,那在量刑时可能就会有所考虑;还有是否为累犯,要是之前就有过类似的犯罪行为,那量刑肯定会更重一些;再有自首立功的情节,要是犯罪者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在事后积极配合,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重要帮助,或者能够积极赔偿损失,尽力去恢复被破坏的植被,这些都有可能让量刑从轻或者减轻。但要是存在抗拒执法、多次盗伐等非常恶劣的情节,那可就惨,很可能会被从重处罚,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总之,法律在量刑时会全面、公正地考量各种因素,以确保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024-11-23 13: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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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海南-

盗伐林木达30立方米,这已然是数量极为庞大的状况。在我国《刑法》的范畴内,妥妥地构成了盗伐林木罪。
就好比一座小小的山林,被如此大量地非法砍伐,那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极为严重的。一般来说,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得缴纳罚金。
然而,具体的量刑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把诸多因素都综合起来考量。像是犯罪的初衷,如果只是一时糊涂,与那些蓄意盗伐的动机就有所不同;还有是否曾经有过犯罪记录成为累犯,以及有没有主动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等,这些都会影响量刑的轻重。
另外,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也是关键因素,损害越严重,量刑可能就越重;而事后如果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比如赔偿损失、重新恢复植被等,那在量刑时就有可能得到从轻或减轻的待遇。反之,要是存在抗拒执法、多次盗伐这样恶劣的情节,那可就逃不过从重处罚。

2024-11-23 12:20: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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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在我国的法律范畴内,当盗伐林木的数量达到了30立方米这个量级时,便属于数量巨大的状况。依据《刑法》里的相关规定,此种行为构成了盗伐林木罪。
从量刑方面来看,一般会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然而,具体的量刑并非是一概而论的,而是会综合考量诸多因素。比如犯罪者的作案动机,是出于一时的贪念还是有其他特定原因;是否曾有过累犯的经历,这反映出其犯罪的惯常性;有没有主动投案自首的行为,这体现了其对自身错误的认知和改正的态度;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损害越严重,量刑可能越重;以及事后是否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如及时赔偿损失、努力恢复植被等,这些都可能影响到最终的量刑结果。
相反,如果犯罪者存在抗拒执法的行为,或者是多次进行盗伐,情节极为恶劣,那么就很可能会被从重处罚。
总之,法律在对待盗伐林木罪的量刑问题上,是综合各种情况进行全面考量的,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合理。

2024-11-23 11:1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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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在咱们国家,要是盗伐的林木数量达到了30立方米,那可就属于数量特别大的那种情况。按照《刑法》里头的相关规定,这就构成了盗伐林木罪。
一般来说,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得处罚金。不过,具体到底该判多少年,得综合好多方面的因素来考量。比如说犯罪的动机到底是啥样的,要是故意的那肯定性质就不一样;还有是不是累犯,如果之前就有过类似的犯罪行为,那量刑可能就会更重些;再有就是有没有自首立功的情节,如果主动投案自首,并且积极去赔偿损失,把被破坏的植被也都恢复好了,那这样的话就有可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要是相反,存在抗拒执法,或者多次盗伐这种特别恶劣的情节,那可就很可能会从重处罚。
总之,法律对于盗伐林木这种行为的处罚是很严格的,大家可千万不能干这种违法的事儿,要爱护我们的森林资源,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2024-11-23 10:25:06 回复


一、如何认定滥伐林木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
(二)对象不同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解答如下,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盗伐林木罪的客体要件  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二)盗伐林木罪的客观要件  盗伐林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都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其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根据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抢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盗伐林木罪惩处。决定盗伐的性质,不仅在于非经合法批准而秘密砍伐,而且还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只有被盗伐的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筹划、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三)盗伐林木罪的主体要件  盗伐林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可成为盗伐林木罪主体。  
(四)盗伐林木罪的主观要件  盗伐林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


一、如何认定滥伐林木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
(二)对象不同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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