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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11吨判多少年

邓* 山西-运城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11.23 12:45:04 486人阅读

盗伐林木11吨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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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

盗伐林木的量刑可不是简单就能确定的,得综合好多方面的因素。咱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得很清楚,要是盗伐的林木数量比较大,那就要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得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是数量巨大的话,那可就得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处罚金;要是数量特别巨大,那就得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也要处罚金。
就比如说盗伐11吨林木,通常是可以认定为数量巨大的情况。但这只是一个大概的判断,具体到实际的刑期,还得好好考虑犯罪动机,是为了谋利还是其他原因;还要看是不是累犯,要是之前就有过类似的犯罪行为,那量刑可能就会更重些;再有就是有没有自首立功的情节,如果主动交代并且有立功表现,那对量刑也是有影响的;
另外,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也很重要,损害越严重,量刑可能就越严厉;
最后,事后的补救措施也得考虑进去,如果能积极采取补救行动,也可能会在量刑上有所体现。一般来讲,像盗伐11吨林木这种情况,很可能就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要处罚金。

2024-11-23 16: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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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运城

盗伐林木的量刑确实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就好比盖房子,这些因素就像是一块块砖头,共同构建起最终的量刑结果。盗伐11吨林木被认定为数量巨大,这只是一个大致的判断。而犯罪动机就像是盖房子的设计图纸,不同的动机可能导致量刑的差异;是否累犯如同之前盖房子的经验,有过前科的可能量刑更重;自首立功情节则像是在盖房子过程中突然出现的帮忙者,能减轻刑罚;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就像是房子的质量问题,损害越大,量刑可能越重;事后的补救措施就像是盖完房子后的修缮,积极补救也可能对量刑产生影响。所以,不能仅仅根据盗伐林木的数量就确定刑期,要综合考虑这些多方面的因素。

2024-11-23 15:4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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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盗伐林木的量刑问题,是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进行确定的。
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当盗伐林木的数量达到较大程度时,犯罪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同时还需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如果盗伐林木的数量属于巨大范畴,那么犯罪者就需要接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处,并且同样要缴纳罚金。倘若盗伐林木的数量达到了特别巨大的程度,那么犯罪者将会被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来说,盗伐11吨林木这种情况,通常可以认定为数量巨大。
然而,具体的刑期并不能仅仅依据盗伐的林木数量来确定,还需要考虑诸多其他因素。比如犯罪动机,是出于单纯的牟利目的,还是有其他特殊原因;是否为累犯,若曾有过类似犯罪行为,量刑可能会更重;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这对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盗伐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越大,量刑也可能越重;以及事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补救措施,积极的补救行为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量刑。综合这些因素来看,这种盗伐11吨林木的情况,很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11-23 14:0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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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盗伐林木的量刑,那可不是随便就能确定的,得综合好多方面的因素。咱国家的相关法律有规定,要是盗伐的林木数量比较大,那就要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再有就是管制,同时,还得判处罚金,要么就单处罚金也行。要是数量巨大的话,那可就严重,得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得处罚金。要是数量特别巨大,那刑期就得七年以上,同样也得处罚金。
就比如说盗伐11吨林木,通常情况下是可以认定为数量巨大的。不过,具体到判多少年的刑期,那还得看好多其他的情况。像犯罪动机,如果是为了谋取私利,那肯定性质就更恶劣。还有是不是累犯,如果之前就有过类似的犯罪行为,那量刑可能就会更重些。要是有自首立功的情节,那对量刑也会有影响,说不定能从轻处罚。
另外,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也很重要,如果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那量刑也不会轻的。还有事后有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如果积极补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罪过。一般来说,像盗伐11吨林木这种情况,很可能就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得处罚金。

2024-11-23 12:52:54 回复


一、如何认定滥伐林木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
(二)对象不同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解答如下,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盗伐林木罪的客体要件  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二)盗伐林木罪的客观要件  盗伐林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都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其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根据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抢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盗伐林木罪惩处。决定盗伐的性质,不仅在于非经合法批准而秘密砍伐,而且还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只有被盗伐的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筹划、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三)盗伐林木罪的主体要件  盗伐林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可成为盗伐林木罪主体。  
(四)盗伐林木罪的主观要件  盗伐林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


一、如何认定滥伐林木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
(二)对象不同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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