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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雇佣关系的出了事故需不需要负

张* 内蒙古-包头 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咨询 2024.11.23 13:44:40 437人阅读

没有雇佣关系的出了事故需不需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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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这的确取决于实际的情况。倘若不存在雇佣关系,可要是您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就像您的某个行为直接促使了事故的出现,又或者您没有尽到自己本应尽到的注意义务,进而对事故的发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您或许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要是您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压根儿就没有任何关联,一般来说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不过,法律责任的判定可不是那么简单的,还得综合考虑事故的所有情况,像现场的环境、各方的具体行为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等。
就拿在公共场所这个例子来说,倘若您没有遵守那里的相关安全规定,虽然不是直接导致事故,但却是间接地引发了事故,那您也很可能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所以说,不能草率地一概而论,必须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才能准确地判断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

2024-11-23 18: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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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确实要依具体情形而定。若不存在雇佣关系,可要是你对那事故的出现有过错,像你的举动直接引发了事故,或者你没尽到该有的留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产生了一定作用,那或许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要是你的行为跟事故的发生压根儿就没关联,一般是不需要担责的。不过,法律责任的判定可不能只看这一点,还得把事故的全部情况都综合考量进来,像现场的环境、各方的行为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等。就好比在某个公共场所,你没遵守那里的安全规定,虽然不是直接导致事故,但却间接地引发了,那也有可能得承担一部分责任。所以,绝不能简简单单地一概而论,必须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行。

2024-11-23 17:2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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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活中,这得看具体的情形。要是压根不存在雇佣关系,可要是你在事故发生这件事上有过错,就像你的行为直接引发了事故,或者你没有尽到该尽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那你或许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是你的行为跟事故的发生压根就没有任何联系,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不过,法律责任的认定可不是那么简单的,得综合考虑事故的所有情况,像现场的环境,各方的行为,还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之类的。
就比如说在公共场所,要是你没有遵守那里的相关安全规定,然后间接地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那你也有可能得承担一部分责任。
总之,可不能简简单单地就一概而论,得具体情况具体去分析。

2024-11-23 15:2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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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得看具体的情形。要是压根儿就不存在啥雇佣关系,但您要是对那事故的出现有过错,就像您的举动直接就让事故给发生,或者您没尽到自己该尽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那多半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是您的行为跟事故的发生压根儿就扯不上关系,一般情况下就不需要担责。不过,法律责任的判定那可不是件简单的事儿,得把事故的所有情况都综合起来考虑,像现场的环境、各方的行为,还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之类的。
就比如说在公共场所,您要是没遵守那儿的安全规定,这可就间接引发了事故,那您也有可能得承担一部分责任。
总之,可不能随随便便就一概而论,得具体情况具体去分析,这样才能得出更准确的结论。

2024-11-23 14:53:5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完成主要工作,这样的关系就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往往是经常以此为业的个体户或企业、事业单位。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本案中的C符合这一特征,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故而可成立雇佣关系,比如A将大棚建造工程交由经济实体D以自己的设备,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这种关系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是以自己的劳力向雇主提供服务的,受雇人通常为自然人,往往不提供设备,可带简易工具、技术和劳力,本案中的C不具备这些特征。此外,牛场的大棚因不属于建筑法的规范范畴,因而无须受托主体资质要求、技术和劳力。而承揽关系则是以劳务合同为基础的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虽然是临时雇佣,但也符合雇佣关系,可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对于雇佣关系工人受伤谁负责?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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