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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按进货金额定罪合法吗

王** 福建-莆田 经济犯罪辩护咨询 2024.11.24 08:22:29 389人阅读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按进货金额定罪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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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那可真不是单纯看进货金额来定罪的。就好比说,有个员工,他进了一点价格不高的有毒有害食品,本想着偷偷摸摸卖出去赚点小钱。可没想到,他卖得那数量可不少,一下子就有好多消费者买了去吃,结果导致好多人都食物中毒了,那危害程度可大。这种情况下,即便他进货金额不算特别高,可因为销售行为造成的危害太严重了,那也得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再举个例子,还有个员工,他进货的金额也不是特别大,但是他卖的范围特别广,都卖到好几个地方去了,那影响可大了去了,对很多消费者的健康都造成了损害。所以,法院在量刑的时候,可不会只看进货金额这一个因素,而是会综合考虑销售的数量、对消费者健康的损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等好多方面。要是销售数量很小,也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那在量刑的时候肯定就会相对轻一些。反正,定罪就得全面衡量这些因素,可不能只盯着进货金额不放。

2024-11-24 12: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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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莆田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标准重点在于犯罪行为本身所带来的危害,而非进货金额。就如同建筑的稳固性不能仅看所用材料的初始成本,而要看其最终建成后的质量和安全性。
司法实践中,就像医生诊断疾病,会重点关注症状(销售行为及危害),而不是病人之前的花费(进货金额)。销售数量大、对消费者健康损害严重,即便进货金额少,也像一颗定时炸弹,必须予以严厉惩处;而销售数量小、未造成明显危害的,就像小感冒,量刑自然相对较轻。所以,定罪不能片面看待进货金额,而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全面、客观地衡量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合理。

2024-11-24 10:2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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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关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相关讨论。需要明确的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非仅仅依据进货金额来定罪。
此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基于一系列因素,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在司法实践的舞台上,销售行为本身所造成的危害是重点考量的对象。比如销售的数量多少,这直接关系到对消费者健康的损害程度;还有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这体现了其犯罪的动机和态度。
进货金额虽然不是定罪的关键标准,但它却可以作为判断犯罪情节轻重的参考因素之一。假如销售的数量极其巨大,危害范围广泛且后果严重,即便进货金额相对不大,也极有可能被判处较重的刑罚;相反,如果销售数量较小,并且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那么在量刑时就会相对较轻。
总之,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必须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衡量,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个单一的因素,这样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2024-11-24 09:48: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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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它可不是单纯以进货金额来定罪的。这罪名的定罪量刑,主要得看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这些方面。
在实际的司法操作里,重点关注的就是销售行为本身所带来的危害。就像销售的数量多少,对消费者健康的损害程度到底有多严重,还有犯罪嫌疑人那主观上到底是故意的还是啥情况等等。
进货金额,它可不是定罪的那个关键标准,不过,它可以当作判断犯罪情节轻重的一个参考因素。要是销售的数量特别大,危害范围特别广,而且还特别严重,就算进货金额不算大,那也很可能会被判处比较重的刑罚。反过来,如果销售的数量比较小,也没有造成特别明显的危害后果,那在量刑的时候就会相对轻一些。
总之,定罪可不能只看一方面,得把多方面的因素都综合起来,全面地去衡量,这样才能做出更公正合理的判决。

2024-11-24 08:54:14 回复

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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