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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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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罪怎么判定标准调解解

文** 重庆-彭水县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11.24 09:49:58 303人阅读

偷窃罪怎么判定标准调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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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盗窃罪,它的判定标准那可是相当复杂。就好比盖房子,每一块砖头都很重要。
先说数额方面,就好像超市里的商品有价格标签一样,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那可就相当于越过了一道重要的界限,通常就会构成犯罪。比如说,在一些地方,盗窃金额达到1000元或者2000元,那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盗窃罪。
再看看那些多次盗窃的情况,就好像一个人总是忍不住去偷东西,不管偷到多少,都像是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发法律的制裁,不论数额多少,都构成盗窃罪。还有入户盗窃,就像是偷偷溜进别人的家里偷东西,这性质可就严重,不管偷到多少东西,都得判刑。携带凶器盗窃,就好像带着一把刀去偷东西,那威慑力可大了,同样不管偷到多少,都构成盗窃罪。扒窃就更不用说,在公共场合偷偷摸摸地偷别人的东西,那也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同样不论数额。
关于调解,在刑事诉讼中,就像是一场和解的谈判。如果犯罪情节较轻,就好像一个人只是一时糊涂偷了点东西,然后他积极退赃,把偷来的东西还回去,还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这就好像在伤口上涂了药膏,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让法官在判刑的时候考虑到这些因素,从轻处罚。但这可不会改变罪名的认定,就好比一个人犯了罪,不能因为他后来道歉了就不算犯罪。
然而,调解可不是万能的,就像有些病光靠吃药可治不好一样。对于那些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就好像一个人偷了很多贵重的东西,或者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危害,那可不能因为调解就放过他,还是会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2024-11-24 13:3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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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盗窃罪,它的判定标准那可是有好多方面。就拿盗窃的数额来说,得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才会构成犯罪。还有次数,要是多次盗窃,那不管数额多少,都得按盗窃罪来算。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这些情况也一样,可不看数额大小。
说到调解,在刑事诉讼里,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嫌疑人还积极把赃款退了,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可能影响量刑,不过可不会改变罪名的认定。但要注意,调解可不是在所有的盗窃罪案件中都适用的。要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那可还是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绝对不会因为调解就放过坏人。

2024-11-24 12:03: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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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也被称作偷窃罪,其判定标准是多方面的。这里面主要得看盗窃的数额大小,还有盗窃的次数多少,以及盗窃的场所是哪里,采用的手段是怎样的,以及最终造成的后果如何等等这些因素。
先说数额方面,要是达到了一定的金额标准,那通常就会构成犯罪。还有那种多次盗窃的情况,或者是入户盗窃,又或者是携带凶器去盗窃,还有扒窃的,不管数额到底是多少,都一定会构成盗窃罪。
再来说说调解,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如果犯罪情节相对比较轻,并且嫌疑人特别积极地去退赃,把被害人的损失给赔偿了,而且还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在这种情况下,是有可能会对量刑产生一定影响的,不过,可不会改变罪名的认定。
但是,要知道调解并不是在所有的盗窃罪案件当中都适用的。要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那些案件,依然会按照法律规定去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就是关于盗窃罪以及调解的一些重要方面,大家可一定要清楚。

2024-11-24 11:3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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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它也被称作偷窃罪。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主要得看好多方面,像盗窃的数额、次数、盗窃的场所、使用的手段,还有因为盗窃造成的后果之类的。
就数额这块来说,要是达到了一定的金额标准,那一般就会构成犯罪。还有那种多次盗窃的,或者是进入人家家里盗窃的,又或者是带着凶器去盗窃的,以及在公共场合扒窃的情况,不管盗窃的数额到底是多少,都肯定构成盗窃罪。
说到调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犯罪的情节比较轻,嫌疑人也特别积极地退还赃款,还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这样的话,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可能影响到对嫌疑人的量刑的,不过,可不会改变罪名的认定。
但是,调解可并不是在所有的盗窃罪案件里都能适用的。要是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特别大的案件,那还是会按照法律规定,坚决地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

2024-11-24 10:11:0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偷偷调包是诈骗罪还是盗窃罪问题解答如下,
一、偷偷调换存折取得存款
张某和李某预谋后决定以做广告牌为名骗钱。11月23日,张某和李某找到A市的刘某,谎称让刘某做广告牌,将刘某骗至B县,又以验资为借口,让刘某在B县的一家邮政储蓄所开设一个账户,后趁刘某不备,将事先以刘某之名在该邮政储蓄所开办的一份存折与刘某刚开办的存折进行了调换。11月27日,刘某发现自己存入所持存折上的2万元现金被盗。2008年2月29日,张某和李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依法逮捕。
二、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本文认为,张某和李某以做广告牌为名,采取调换存折的方法秘密窃取刘某的财物,其二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因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成立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也即,在成立诈骗罪这个因果链条上,欺诈行为是起因,错误认识不仅是连接欺诈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中介,也是行为人骗取财产行为能否得逞的关键。如果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对事实真相产生误解,被害人就不会做出对自己有害却对行为人有益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可见,成立诈骗罪,必须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而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窃取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不让人知晓的故意
2、行为人实施的是不让人知晓的行为
3、窃取行为主要是针对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而言
4、窃取行为主要是针对实行行为而言
5、窃取行为在客观方面还表现为获取财产时未使用暴力,且未经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同意或交付。
如果是行为人采取欺诈手段,使财产所有人因受蒙蔽而自愿通过处分行为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也不是盗窃,而是诈骗。由此可以看出,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导致,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即行为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属于盗窃罪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属于诈骗罪。也即,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标准,并不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
本案中,张某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做广告牌的方法骗取刘某的信任,并在刘某不防备的情况下调换存折,而刘某实际上并没有将2万元现金的支配、控制权交给张某和李某,因为此时刘某以为在邮政储蓄所开户的存折及密码由自己掌握,并不知道他手中的存折已经是被张某和李某秘密调包后的同名存折,且另有密码。同时,张某和李某携带掉包后的存折完成取钱这个过程,也并不是刘某受蒙蔽而自愿交出。由此说明,虽然本案张某和李某设立了做广告牌的骗局,但仅仅是为秘密调换存折做铺垫,他们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刘某财物的目的,是通过窃取这一关键环节实现的。也就是说,张某和李某虚构事实,在刘某不察觉的情况下秘密调换存折,从形式上看虽然是诈骗的方法,但采取的却是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钱款,也即,张某和李某非法取得的2万元现金是违反刘某意志的。所以,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您好,针对您的偷偷调包是诈骗罪还是盗窃罪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
第三项至
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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