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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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经过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受损害赔偿职责,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法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犯错导致的,不承受损害赔偿职责。 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商定的,按照其商定;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限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托付或者应当托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量。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量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限定的,依照其限定。
2,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如果发货人不顾,收货人能够向法院诉讼要求发货人承受损失赔偿职责,收货人赔偿后,能够根据托运合同向托运部追偿。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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