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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采取措施后怎么样

刘* 吉林-松原 刑事诉讼咨询 2024.11.25 06:32:27 473人阅读

刑事采取措施后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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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吉林-松原

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这几种形式。当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之后,案件便会正式步入刑事诉讼的程序当中。
具体来看,若采取拘传措施,通常其时间不会超过12小时。而取保候审这一措施,意味着嫌疑人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做到随传随到。
至于监视居住,它会对嫌疑人的活动范围以及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当嫌疑人被拘留之后,公安机关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展开侦查工作。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嫌疑人进行逮捕,那么就会提请检察院进行批准。逮捕是一种对嫌疑人较为严厉的措施,通常这表明已经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能够认定嫌疑人存在犯罪行为。
总之,一旦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就会依次进行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一系列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充分行使辩护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4-11-25 11: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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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吉林-

这刑事强制措施。这拘传,就好比给那员工(当事人)一个小小的“传唤令”,一般,可不能超过12个小时,就像上学时老师叫你去办公室一趟,可不能在那待太久。
那取保候审,就像是给嫌疑人一个“保释”的机会,让他可以暂时回家,但得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得随传随到,就跟咱上班得按时打卡似的,可不能偷懒。
监视居住,那可就不一样,对嫌疑人的活动范围和行为那是有严格限制的,就好像给嫌疑人套上了一个“活动范围圈”,只能在这个圈里活动,不能随便乱跑。
被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就开始紧锣密鼓地进行侦查,就跟警察破案一样,那是一点都不能马虎。要是觉得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嫌疑人犯罪了,就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这逮捕可就厉害,那是对嫌疑人比较严厉的措施,通常就意味着有很充分的证据认定他犯罪。
总之,一旦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就会顺着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路子走下去,这时候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得好好行使那辩护权利,就像咱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一样,一定要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不能让自己白白受委屈。比如说,嫌疑人可以找律师来帮忙,就像我们遇到麻烦找朋友帮忙一样,律师会帮着他分析案情,找出对他有利的证据和理由,在法庭上为他据理力争,可不能让那法律的天平倾斜。

2024-11-25 10:4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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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刑事诉讼中,有一系列重要的强制措施,其中包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当这些刑事强制措施被采取之后,案件便会顺势进入刑事诉讼的程序流程之中。
若实施拘传,通常其时间不会超过12个小时。而取保候审这一措施,意味着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做到随传随到,不得随意脱离监管。监视居住则会对嫌疑人的活动范围以及行为等方面设定一定的限制,使其在一定范围内活动并规范自身行为。
一旦嫌疑人被拘留,公安机关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展开深入的侦查工作。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有必要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就会提请检察院进行批准。逮捕这一措施相对较为严厉,通常是因为有较为充分的证据能够认定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总之,当刑事强制措施被采取之后,案件会依次进入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阶段。在此过程中,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充分行使辩护的权利,全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整个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024-11-25 09:26: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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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刑事强制措施包含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这些方式。一旦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那案件就会开启刑事诉讼的程序。
要是进行拘传,通常时间不会超过12个小时。取保候审,就像是给嫌疑人设定了一些相关的规定,得做到随传随到。而监视居住,会对嫌疑人的活动范围以及行为有一定的限制,不能随意乱跑乱行动。
被拘留之后,公安机关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展开侦查工作。要是觉得需要逮捕嫌疑人,就会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可是对嫌疑人比较严厉的措施,一般来说,这就意味着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能够认定嫌疑人犯了罪。
总的来讲,一旦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就会接着进行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一系列的流程。在这个过程中,嫌疑人以及他们的辩护人都有权利依法去行使辩护的权利,全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和方式,来为自己争取最好的结果。

2024-11-25 07:49:02 回复

根据lt;民事诉讼法gt;第22章的规定,中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lt;民事诉讼法gt;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以上是关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1)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
(2)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3)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3、进入住宅、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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