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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有没有滞纳金

尚* 湖北-鄂州 判决执行咨询 2024.11.25 10:52:57 365人阅读

法院强制执行有没有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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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可能会产生滞纳金这一情况。在不少债务纠纷案件里,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指定的那段期间,去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那就得加倍支付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跟滞纳金挺像的。
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计算,通常是要依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具体的执行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它的目的主要就是督促被执行人赶紧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能更好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那些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一种惩戒。不过,具体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可是会因为案件的性质、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法院的裁定而有所差异,不能一概而论。

2024-11-25 15: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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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新竹市

法院强制执行那可是厉害得很。就好比说,有个员工欠了公司一笔钱,公司把他告到法院,法院判他得还钱。可这员工,就是不赶紧还,那可就麻烦。要是他没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嘿那就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就跟滞纳金差不多一个意思。
比如说,本来这员工该一个月内把钱还了,可他偏不,拖了两个月。那这两个月的利息可就不是小数目,得按照规定加倍支付。这就是为了督促他赶紧还钱,不然让申请执行人等得太心焦。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那可没那么简单,得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执行情况来确定。不同的案件性质,那计算方式可不一样。有的是按照欠款的金额来算,有的是按照拖延的时间来算,还有的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且,每个法院的裁定也可能会有点差异,所以这事儿可不能马虎。
总之,就是为了让那些不老实还钱的人知道,别想随便拖欠,不然有你好看的。

2024-11-25 14:57: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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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亳州

在法院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有可能会产生滞纳金这一情况。当遇到一些债务纠纷案件时,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指定的期间去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那么就应当加倍支付在迟延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利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和滞纳金有着相似之处。
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它通常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具体的执行情况来确定的。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督促被执行人能够尽快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有效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那些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戒。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计算方式和标准会因为案件的性质、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法院的裁定等因素而存在差异。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准确地计算迟延履行金,以确保执行的公正和合理。
总之,迟延履行金的相关规定和计算方式在法院强制执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11-25 12:5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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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法院在执行某些案件的时候,有可能会出现滞纳金这种情况。就像在一些债务纠纷的案子里,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那段时间去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那就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其实跟滞纳金有点类似。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可不是随便弄的,得按照法律的规定还有具体的执行情况来确定。它主要就是为了督促那些被执行人赶紧把义务给履行了,好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那些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一种惩戒。不过,具体到底怎么计算,计算的方式和标准到底是啥,那可就不一样,这得看案件的性质到底是啥,得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还得看法院最后到底是怎么裁定的。反正,这迟延履行金可不是个简单的事儿,得根据各种情况来仔细算清楚,这样才能保证执行的公平公正。

2024-11-25 12:46:5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2.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4.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5.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迟延履行期间。拓展资料:滞纳金:
1.滞纳金是指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体形式。其特征是:
(1)适用于负有金钱给付义务。
(2)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不履行义务。
(3)可以反复为之,具体表现为按日加收。如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拖欠税款,依法按日加征一定比例的罚金。主要适用于税收领域,但不限于此。其他管理领域凡存在金钱给付义务的,当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都有采用滞纳金的可能,如环保的排污费等。滞纳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使国家利益受损害,同时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于相对人使其权益受损,并能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因而可作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2.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对于强制执行滞纳金要如何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滞纳金如何计算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迟延履行期间。
强制执行范围
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不能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孩子应尽的义务,所以在判决的时候是会明确规定对方应支付的扶养费用的。但是有的时候即使已经判决应支付扶养费用,还是会有人拒绝支付,这个时候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强制执行抚养费滞纳金是怎么收取的呢。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判决抚养费滞纳金是对推迟支付约定违约责任缴纳的违约金,如果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就要多出一项支付条款,但这项滞纳金是有上限的,不会是一笔太大的金额,但也要按时履行约定的责任,更多问题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一、强制执行抚养费滞纳金给付抚养费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签约双方可以对推迟支付约定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滞纳金的说法不妥当。此外,抚养费违约金支付是有上限的。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二、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多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孩子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地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依据不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收入的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但是在实践中具体数额的确定,不可机械的套条适用,可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孩子的实际开销做一定的调整。
三、抚养费标准数额的衡量
1、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那么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子女在父母离婚前的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情况。有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前,生活条件较好,还报了各种学习班,在父母离婚时,就应考虑这些情况,尽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状态。以避免父母的离异,对孩子造成过多的心理恐慌。当然,相对的是,父母在离婚时,也不能因此而不顾子女的生活实际需要,无端地抬高抚养费要求,以此作为离婚的条件,也是不适当的。
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对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能力,特别是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较强的,适当多承担一些;支付能力较弱的,适当少承担一些。所以,强制执行抚养费滞纳金的收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应该要及时的支付扶养费用,如果存在特殊的情况可以先行协商,请求对方宽限一段时间,就支付的金额和支付时间和对方达成一致,减少因为延迟支付而导致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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