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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的劳动合同员工自离了还要工资怎么办

袁** 浙江-绍兴 工资福利咨询 2024.11.26 12:29:43 378人阅读

签的劳动合同员工自离了还要工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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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经正式离职程序就擅自离开公司,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必然丧失了获取应得工资的权利。我们得先清楚自离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如果是因为单位自身存在过错,比如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等,导致员工不得不选择自离,那么单位就应该按照规定支付员工工资。
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只要员工为单位提供了劳动,就有权利获得与之相应的报酬。然而,如果员工自离的行为给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单位是可以依据合法的规章制度,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作为赔偿的。但要注意,扣除后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
对于单位来说,遇到员工自离的情况,最好与员工进行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既可以保障员工的工资权益,也能让单位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更加规范和合理。

2024-11-26 16: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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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员工即便自行离职,也绝非必然失去获取工资的资格。一定要搞清楚自离的缘由,要是因为单位有错在先才致使员工离职,那单位可不能耍赖,必须得支付工资。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只要员工付出了劳动,就有权利拿到对应的报酬。不过,如果员工擅自离职给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单位是可以依照合理的规章制度,从员工工资里扣除一部分当作赔偿的,但扣除之后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里给大家提个醒,单位最好和员工好好协商来解决问题。要是协商不拢,员工也不用怕,完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这样就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大家想想,要是单位一直拖着工资不发,员工该怎么做?

2024-11-26 16:1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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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云林县

在法律层面,员工自离并非就必然失去获取工资的资格。首先得搞清楚员工自离的缘由,要是因为单位存在过错才致使员工选择自离,那么单位依旧得支付工资给员工。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只要员工付出了劳动,就有权利获得与之对应的报酬。不过,要是员工自离给单位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单位是可以依照合法的规章制度,从员工的工资里扣除一部分当作赔偿的,但扣除之后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我们建议单位最好与员工进行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倘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通过这些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自己应得的工资能够得到保障。

2024-11-26 14:19: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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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员工突然不辞而别,可不能就这么简单地认为他们就丧失了获取工资的权利。咱们得先搞清楚员工自离的原因。要是因为单位本身有过错,才导致员工不得不选择自离,那单位可不能耍赖,还是得给员工支付工资的。
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只要员工实实在在地提供了劳动,那就有权利获得与之对应的报酬。不过,如果员工自离的行为给单位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单位是可以依照合法的规章制度,从员工的工资里扣除一部分来作为赔偿的。但是,扣除之后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必须要遵守的。
所以,单位最好还是和员工好好协商解决这个问题。要是双方协商不下来,员工也不用怕,完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去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这样做,就是为了能够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自己应得的工资能够拿到手。毕竟,员工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应有的回报。

2024-11-26 14:14:0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标准处罚条例:1。对超员20%以上50%以下的,一律吊扣驾驶证一个月,收回春运证,参加24课时安全教育学习班;凡严重超员50%(含)以上、情节恶劣、车上秩序混乱的长途客车的车主(或车辆承包人)和驾驶员,可视为具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一律收回“春运证”,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客车超员20%以上的旅客,会同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车辆分流,分流费用由车主(或车辆承包人)或驾驶员承担,严禁只罚款而不分流。满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承担的职能包括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中级以上人民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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