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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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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邱* 河南-新乡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11.27 08:39:07 450人阅读

单位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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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范畴中,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单位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咱们得搞清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其实是那些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可绝不是单位本身。
简单来说,职务侵占罪指的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借着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把本单位的财物偷偷地占为己有,而且数额还得比较大。这里面有个关键,那就是犯罪主体必须得是上述单位里那些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你想想看,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它可没办法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去侵占自身的财物,这是不符合逻辑的。要是单位的财产受到了侵犯,那很可能就会涉及到其他的罪名,像盗窃罪、诈骗罪之类的,但绝对不会是职务侵占罪。这就像是一个很明确的界限,把不同的情况给区分得清清楚楚。

2024-11-27 14: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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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那可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可不是单位本身。就好比一个公司的某个员工,利用自己在公司的职务便利,偷偷把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而且数额还比较大,这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犯罪主体必须得是这些单位里那些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它可没办法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去侵占自己的财物。要是单位的财产被侵犯,那可能就涉及到别的罪名,像盗窃罪、诈骗罪之类的,但绝对不会是职务侵占罪。那你想想,为啥单位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024-11-27 12:0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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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范畴中,有这样一个明确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并非单位,而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也就意味着,单位自身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具体是指那些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凭借着自己在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地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达到较大的一种行为。
要明确的是,其犯罪主体必须是上述单位中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因为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它不可能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去侵占自身的财物。倘若单位的财产遭到了侵犯,那么可能会涉及到其他的罪名,像是盗窃罪、诈骗罪等等,但绝对不会是职务侵占罪。这是法律对于不同犯罪行为的明确界定,有助于准确地判断和处理各种涉及财产的法律案件。

2024-11-27 10:45: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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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得明白,职务侵占罪这事儿,单位可不能当主体。真正能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的,那是公司、企业,还有其他单位里的那些人,可不是单位自己。
职务侵占罪,说的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借着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偷偷地把本单位的财物给占为己有,而且数额还得比较大。
这里面的犯罪主体,必须得是那些上述单位里,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你看,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它可没办法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去侵占自己的财物。要是单位的财产被侵犯,那可能就涉及到别的罪名,像盗窃罪、诈骗罪之类的,但肯定不会是职务侵占罪。就好比一家公司,要是有人偷偷把公司的东西拿走占为己有,那得符合职务侵占罪的那些条件才行,要是不符合,那就不能按职务侵占罪来算。
总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就只能是单位里的那些特定的人,而不是单位这个整体。

2024-11-27 09:40:53 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而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为此,只要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 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订《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只与丁某形成雇用关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职工,其符合盗窃罪一般主体。 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保护、监督林场林木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分林木的权力,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 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请他人非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不能成为侵占罪的主体。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拒不交出的、拘役或者罚金,不能构成侵占罪,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在我国的刑法中。《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并没有在侵占罪中规定单位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并处罚金,单位不能成为侵占罪的主体,数额较大,不得定罪处刑,拒不退还的。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不能成为侵占罪的主体。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拒不交出的、拘役或者罚金,不能构成侵占罪,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在我国的刑法中。《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并没有在侵占罪中规定单位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并处罚金,单位不能成为侵占罪的主体,数额较大,不得定罪处刑,拒不退还的。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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