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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陈** 河北-衡水 债务债权咨询 2024.11.28 05:32:46 393人阅读

撤销权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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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诉讼时效可是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而有所差异。
就拿债权人撤销权来说,通常情况下,从债权人能够知晓或者理应知晓撤销事由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在一年之内就得行使撤销权。要是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了五年都还没去行使撤销权,那这个撤销权就会消失。
再看合同撤销权,拥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从他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那天起,一年内要是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没。要是因为重大误解而拥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从他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天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话,撤销权也会消失。而要是当事人是受到胁迫,从胁迫行为结束的那一天起,一年内要是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同样会消失。
总之,不同的情形下,撤销权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我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判断,可不能马虎对待。

2024-11-28 08:3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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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北-衡水

撤销权的诉讼时效可是个“灵活的家伙”,根据具体情况会有不一样的表现。就拿债权人撤销权来说,从债权人能察觉到或者理应察觉到撤销事由的那一天起,一年之内就得赶紧行动起来行使撤销权。要是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开始算,五年内都没去行使撤销权,那这撤销权可就消失。再看合同撤销权,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的一年内没行动,撤销权就没。要是因为重大误解,那当事人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的九十天内行使撤销权,不然也没。要是当事人受胁迫,从胁迫行为结束的那天起一年内还不行使撤销权,那撤销权也没。所以,不同情形下撤销权的诉讼时效规定真的不一样,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
除了上述提到的几种情况,还有哪些情形会影响撤销权的诉讼时效?

2024-11-28 08:1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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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香港-九龙

撤销权的诉讼时效,其具体情况存在差异。
在债权人撤销权这一范畴,从债权人能够知晓或者理应知晓撤销事由的那一天起,往后一年内必须行使该权利。倘若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时算起,超过五年还未行使撤销权,那么此撤销权便会消亡。
对于合同撤销权而言,拥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撤销事由后的一年内若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便会消失。而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从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天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会消灭。
另外,当当事人受到胁迫时,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若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同样会消灭。
总而言之,不同的情形下,撤销权的诉讼时效规定各不相同,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以准确把握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和效力。

2024-11-28 08:0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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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撤销权的诉讼时效那可是根据具体情况有着不一样的表现。
就拿债权人撤销权来说,通常情况下,从债权人能够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撤销事由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往后一年之内就得把这撤销权给用起来。要是从债务人做出那些行为的那天起,五年时间都没去行使撤销权,那这撤销权可就消失。
再看合同撤销权,有撤销权的那些当事人,从他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那天起,一年时间内要是没行使撤销权,那撤销权就没。要是因为重大误解的当事人,从他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那天起,九十天内还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没。要是当事人是受到了胁迫,从胁迫行为结束的那天起,一年之内要是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同样就没。
总之,不同的情形下,撤销权的诉讼时效规定就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我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好好判断一下,可不能马虎大意,不然错过了时效可就麻烦。

2024-11-28 06:50:2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撤销权当事人
所谓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并受人民裁判拘束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包括但不仅仅指原告和被告,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以及第三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和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第七十四条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因此,撤销权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相当明确的。
二、撤销权的诉讼时效
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需事事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符合受案范围的请求权,均可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间。
3、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无,是固定不变的,故除斥期间又有不变期间之称。
4、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人产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权利丧失,不能再行使。

解答如下, 热门推荐:债务追讨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移合同债务债务纠纷书债权融资债务纠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对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的保障。对于法庭所做出的判决,其中凡是有涉及损害个人利益的事项,当事人可向法庭提讼,请求法庭对该项判决采取撤销。在本文中主要介绍了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
一、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概念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不予受理:(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第三人在向法庭提出撤销权诉讼之前,应对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做清晰的了解,确定自己符合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规定,然后提前准备好有关诉讼需要的所有材料,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方便快捷,更好的维护自己权益,请及时联系在线。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二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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