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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期限怎么算

王** 广西-来宾 诉讼管辖咨询 2024.11.28 14:28:58 300人阅读

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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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来宾

打官司的时候,你要是想把财产保护起来的话,这个时效最多就是30天。要是你在法院搞了保护之后,又在接下来的30天里没能赶紧去起诉或是申请仲裁,那法院就得把保护给撤掉。其实在打官司的整个过程里,保护措施能持续多久是要由法院看案子的实际情况来定的。

2024-11-28 18: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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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新竹市

诉状里的财产保护期一般就有30天,但是,要是你在法院给你做了财产保护后的30天内还不赶紧去打官司或是提交仲裁申请的话,那法院可就要把这个保护给撤掉了。在整个诉讼过程里面,这财产保护能保持多长时间,这得看法院根据你家案子的实际情况来定。

2024-11-28 17:5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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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亳州

在司法程序中,针对特定财产实施的保全措施,通常其时长不会超出30个法定工作日。倘若申请人在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之后30个自然日内未依据法律规定发起(诉讼或者)相关仲裁程序,那么法院有权解除先前的保全措施。然而,若在诉讼流程中,有必要对已采取的保全措施进行续期,则该期限应当由法院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分别作出裁定。

2024-11-28 15:5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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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在司法程序中,针对特定财产实施的保全措施,通常其时长不会超出30个法定工作日。倘若申请人在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之后30个自然日内未依据法律规定发起(诉讼或者)相关仲裁程序,那么法院有权解除先前的保全措施。然而,若在诉讼流程中,有必要对已采取的保全措施进行续期,则该期限应当由法院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分别作出裁定。

2024-11-28 15:33:2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可见,《民诉法新司法解释》从审理程序到执行程序,从第一次保全到以后的结行保全,再到保全的解除,对财产保全期限作了全面、清晰、合理的规定,有利于统一大家的认识,也有利于司法实务操作。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可见,《民诉法新司法解释》从审理程序到执行程序,从第一次保全到以后的结行保全,再到保全的解除,对财产保全期限作了全面、清晰、合理的规定,有利于统一大家的认识,也有利于司法实务操作。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可见,《民诉法新司法解释》从审理程序到执行程序,从第一次保全到以后的结行保全,再到保全的解除,对财产保全期限作了全面、清晰、合理的规定,有利于统一大家的认识,也有利于司法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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