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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能扣留几天

赵** 黑龙江-哈尔滨 强制措施咨询 2024.11.28 16:26:08 456人阅读

检察院能扣留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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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常常被我们称之为“羁押期限”。对于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相关案件,若决定采取拘留手段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其羁押期限一般设定为不超过14天,但在此基础之上,如遇特殊情形,例如案件调查需要,则可申请延长拘留期限,最长期限可达到1到3天不等。而对于已经实施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其相应的羁押期限参照前述办法,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未经特别延长的刑事诉讼期限内难以完成收尾工作的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其羁押期限亦可适当延长一个月。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对于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牵涉人数众多、组织结构庞大的重大犯罪团伙案件;持续多地作案的重大复杂流窜作案案件以及犯罪范围广泛,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通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特别批准或决定,则其申请的羁押期限有可能再作适度延长,总时长最多可达2个月。综上所述,即便是在已经明确法律细则的前提下,每个刑事案件的具体羁押期限仍需结合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及法律的相关要求进行考虑并作出最终决定。

2024-11-28 18: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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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检察院对犯人的限制时间呢,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羁押期限”咯。谈到由检察院自己调查的案件嘛,把犯人关起来的羁押期限通常只有短短的14天哦,当然啦,要是遇到一些特殊情况的话,还能再适当的延长1到3天呢。不过,如果这人已经被捕了,那他们在看守所里待的时间就不能超过两个月了。还有啊,如果案件特别复杂,到最后期限也无法结案的,只要经过上级检察院的同意,最多还能再延长一个月。再说说那些地处偏远,交通极其不方便,或者案件牵扯面广,又或者证据收集非常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只要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批准或者同意,就能再多待两个月嘞。总的来说呢,检察院扣留犯人的时间长短还是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定的哟。

2024-11-28 18:0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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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扣留期间所用的时间,我们通常称之为“羁押期限”。关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一般设定为14天,但在特殊情况下,这个期限可以延长1到3天。而当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其羁押期限则一般应控制在两个月之内。若案件情况复杂,且在期限届满时尚未结案,那么可以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将羁押期限延长半个月。至于那些地处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泛、取证难度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只要得到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便可以将羁押期限延长两个月。总的来说,检察院在决定扣留犯罪嫌疑人和确定羁押期限时,需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与法律规定综合考虑。

2024-11-28 17:4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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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关押时间啊,一般叫它“羁押期限”。比如说吧,检察院自己调查的案子,拘留犯罪嫌疑人的话,这个羁押期限一般就是14天啦,不过要是有特殊情况的话,还能再延长1天到3天呢。然后说到逮捕之后的羁押期限嘛,一般来说就不能超过两个月了哦。但是如果遇到案子特别复杂,期限到了也没办法结案的那种,那就得经过上级检察院批准才能再延长一个月。还有就是,如果是在那些交通不太方便的偏远地方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是涉及很多人的大案子,又或者是犯罪分子到处跑的案子,还有就是证据很难找齐的案子,只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都可以再延长两个月。所以说啊,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扣留时间到底要多久,还是要看具体的案子情况和法律规定才行。

2024-11-28 16:31:2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检察院可不可以刑事拘留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可以作出刑事拘留的,符合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但会交给公安机关去执行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移交检察院需要二至三个月的时间。
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移交检察院前的即使指“侦查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您好,现在有没有收到家属的拘留证呢?具体情况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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