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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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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包括什么

母** 安徽-淮南 遗产继承咨询 2024.11.30 06:26:33 388人阅读

代位求偿权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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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在一定的特定情境之下,债权人得以自己的身份替代债务人,对第三方进行权利索取的行为。具体来说,它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在保险业界,假如因为第三者对于保险标的物的破坏而引发了保险事件,那么保险公司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那一刻起,便有资格在赔偿金额所限定的范围内,代表被保险人来行驶其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其次,在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当中,倘若债务人由于疏忽未能及时行使其到期的债权,给债权人带来了损失,此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除非该项债权专属属于债务人本身。总的来说,代位求偿权的设立,其初衷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得他们在特定的环境下,能够直接向第三方主张应有的权利。

2024-11-30 10: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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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这个词儿嘛,就是说在有些特殊情况里头,债权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来代替债务人去跟别人要债或者索赔。具体来说,有这么几个例子:比如说在保险这事儿上,要是因为第三方对保险标的搞了破坏导致保险出了问题,那保险公司就得从给被保险人赔钱的那一天开始,在赔款的额度之内代替被保险人去找那个第三方讨回公道。再比如在债权债务关系里面,如果债务人不积极地去追讨他已经到期的欠款,结果给债权人带来了损失,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找法院帮忙,让自己以代理人的身份去替债务人追讨那些债权。不过啊,这种债权要是专门属于债务人自己的话,那就不能这样做。总的来说,代位求偿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让他们在某些时候能直接去找第三方理论。

2024-11-30 08:47: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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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就是作为债权人能代债务人找他人求偿。常见表现有两点:若保险标的受到第三者伤害致出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就能代被保险人找对方索赔;当欠债人不积极追讨他应得的债权,给债权人带来损失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代为追讨。但专属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代位。总的来说,代位求偿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让他们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找第三方要回权益。

2024-11-30 08:1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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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你说,代位求偿权,就是在有些时候,债主替贷款人去告别人。这就是个让债主维护自己利益的好办法。下面我来详细说说这个事儿吧。就拿保险这块儿来说,假如,保险事故是因为别人对保险标的搞破坏给弄出来的,那保险公司就得从赔钱那天开始,在赔款的额度里,代替贷款人去告那个破坏的人。再比如说,在欠债还钱这种事情上,要是贷款人不愿意去追讨他已经到期的债,结果导致债主受到了损失,那么债主就可以去找法院,请他们允许自己用自己的名义去代替贷款人去追讨这个债。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这个债只属于贷款人自己的,不能让别人代替他去要。总的来说,代位求偿权就是为了保护债主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能直接找别人算账。

2024-11-30 08:06:5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请求代偿请求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发生债务人履行不能,在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原来的履行,不会产生代偿请求权。
2、债务人须因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取得利益。即利益与履行不能的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
3、债务人取得的利益须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人身性质的扶养金请求权、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
4、作为代偿请求权的标的,其利益应以原债权额为最高限额。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请求代偿请求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发生债务人履行不能,在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原来的履行,不会产生代偿请求权。
2、债务人须因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取得利益。即利益与履行不能的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
3、债务人取得的利益须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人身性质的扶养金请求权、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
4、作为代偿请求权的标的,其利益应以原债权额为最高限额。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好,
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特留份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的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6、符合以上
2、
3、
4、5项条件的,遗嘱才有效,受法律保护;
7、《继承法》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遗嘱的有效性有详细介绍,建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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