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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三年诉讼时效能变更吗

侯** 浙江-金华 个人债务咨询 2024.11.30 08:22:07 373人阅读

借条三年诉讼时效能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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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条的那个诉讼时限的问题,通常是三年!似乎是不能乱改动的。不过要是碰到一些特殊的状况,比如说有人要赶在此时限之前提前起诉或者有什么事儿让诉讼时效暂停之类的,那这个时间就得重新算。举个例子假如债权人去找债务人要求还钱,或者债务人答应还钱了,那诉讼时效就得从这一刻开始重新算,也就是再给他们三年的时间来处理这件事。当然如果因为一些无法避免的意外情况,比如天灾人祸啥的,导致债权人没法去法院告状的话,那诉讼时效就得先停下来,等到这些阻碍消失后的第六个月,诉讼时效才算是真的结束了。

2024-11-30 11: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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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不能随便地改变这借条的三年维权期限。不过要是碰到一些特殊的情况,象是有出现过法院都认可的诉讼时间过期了、停止计算的时候,那真的是会把实际的维权期限给打乱掉。比如说你作为债权人,去催促欠钱的那个人还钱,或者这个人答应还债了,这样的话诉讼时间就会被打断,然后再开始算新的三年。如果有比如像自然灾害这样不可预见的外力挡住了你去讨债的路,那诉讼时间就得暂停一下等到阻碍的因素消除了再过六个月之后,维权期限才算用完。

2024-11-30 11:03: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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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条的相关诉讼时效规定,其三年时间限制通常不容许擅自变更或做出调整。然而,在某些特定状况下,如存在引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时,实际的诉讼时效计算可能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以债权人向债务人为例,当债权人向债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履行债务的请求时,或者当债务人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时,都有可能触发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而需重新计算三年时间。若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债权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则诉讼时效将进入中止状态,直至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才算正式届满。

2024-11-30 10:14: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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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不得擅自变更。特定情形如时效中断、中止会影响计算。债权人要求履行或债务人愿意还款会中断时效,重新计算三年。因不可抗力等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满六个月时效届满。

2024-11-30 08:32:5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可变更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解答如下,
一、可变更合同诉讼时效
可变更合同诉讼时效适用于除斥期间1年。
《民通意见》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不予保护。最新的《合同法解释二》当中明确将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区别为撤销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和撤销权(除斥期间1年)因为法定的变更权也为形成权。
二、不同合同纠纷的适用诉讼时效
(一)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实施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人民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人民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三)《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第75条和104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另外,《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该条除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或仲裁的时效期间明确规定为四年外,对其他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合同法》的诉讼时效期间除前述四种情况外,散见于各具体法律之中。
时效期间的计算,也是较为直接的法律问题,一般都规定为“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也有例外,如《国际买卖合同时效公约》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从请求权发生时开始计算。

可变更、可撤消合同中行使撤消权的期间是1年。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所以说当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一年不行使撤消权,撤消权就消灭了,而不是合同订立之日起或合同履行届满之日起算。
二、可变更或者撤销得合同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种类: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2、欺诈: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因欺诈而错误认识,由于错误认识产生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为欺诈行为的,视同相对人本人之欺诈
3、撤消权: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时,仅受害方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双方均有撤消权。性质为形成权,除斥期间一年,(民通意见字行为成立起,合同法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起)。必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不得自己确认。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的,可变更不得撤消。请求撤消的,可酌情变更或撤消、消灭:过期/明示或以行为表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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