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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既遂哪个严重些

李** 湖北-宜昌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4.12.01 11:35:03 392人阅读

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既遂哪个严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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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对于盗窃罪是否已构成既遂以及相较于抢劫罪尚未达到既遂阶段的严重性而言,前者的程度较后者普遍偏低。抢劫罪属于一类严重且具有暴力性质的犯罪,即便未能成功实施,仍然会带来较大的社会不良影响。这是由于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往往伴随有对受害者人身安全的直接威胁及采用暴力手段。反之,盗窃罪则主要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来获取他人财产。然而,具体的量刑标准仍需要结合案件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考量,例如犯罪涉及的金额大小、犯罪手段的选择、所产生的实际后果等等。

2024-12-01 14: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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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我们认为一旦小偷偷到了东西就算完成了任务,他犯罪就成功了。这个跟打劫没成功但是已经开始行动相比,虽然偷东西并没有那么可怕,但是它的危害性其实也是不小的。因为打劫的话,人家都握着刀或者枪指着你,这可是直接威胁到人命安全的大事儿。而偷东西就是悄悄地把别人的钱财给拿走。不过,具体怎么判刑还是要看整个案子的情况比如被偷走了多少钱,是用什么方法偷的,还有对受害者造成了什么样的伤害等等。

2024-12-01 14:0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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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盗窃罪既遂比抢劫罪未遂轻。抢劫罪为重暴力侵财,即便未遂,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因犯罪时常伴随人身直接威胁与暴力侵害。而盗窃则秘密偷取财物为主。然而,实际量刑需结合案情诸多因素,如涉案金额、作案手法及所引发的后果等。

2024-12-01 14:0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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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偷东西的那啥和那种临时起意想要抢东西却没成功的相比,后边这种情况比较严重。抢劫可是个严重到爆的暴利犯罪,就算是没敢动手,它给大家带来的恐惧和危险也是不能小看的。因为干这种事儿往往得当面威胁受害者,还得动手动脚地打人。再说说这偷东西大部分都是悄悄摸摸地把别人的钱财拿走。但是判刑的时候,还是要看整个案子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比如被偷了多少钱,用什么法子偷的,还有最后造成了什么样的结果等等这些因素都得考虑进去。

2024-12-01 13:17:1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刑法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完成为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未遂。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除了极少数犯罪情节严重,以针对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案件应当定罪处罚外,绝大多数盗窃案件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定罪。因此,犯罪分子指向的犯罪地点不同,具体犯罪对象不同,就涉及到罪与非罪问题。所以,正确掌握盗窃既遂与未遂非常重要。笔者认为,要按照刑法关于既遂与未遂的科学定义和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科学的分析鉴定。
首先,必须看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所谓完备,就是要重点掌握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与客观方面是否采取秘密手段将财物实际控制。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否则尽管客观上有秘密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盗窃。同时要认真分析客观方面是否盗取了财物和将财物窃取后控制的程度,也就是获取财物的实际结果。
其次,还要重点研究和分析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范围和空间。因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财物控制范围和空间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条件下,范围和空间是不同的。要准确界定财物控制范围后才能准确认定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控制的财物是否失控。
再次,要从盗窃犯罪行为人行为状态和结果状态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财物失控状态进行分析,看盗窃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和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完全失控。
因此,笔者认为,鉴别盗窃犯罪分子的既遂与未遂,要从整个盗窃行为的主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坚持“实际控制完全失控”为妥。这种观点更合乎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已着手犯罪后其行为是否得逞为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一、入户盗窃,将财物盗出户外的
二、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盗窃,将财物盗出单位的围墙,门卫室或大门的
三、在大型企业盗窃,将财物盗出该企业内核算的分厂,科研所等围墙或区域的
四、在本单位或餐厅,洗浴等公共场所,盗窃单位或他人财物,将盗窃的财物藏匿于自己的皮包,衣服内以及保管或使用的保管箱,更衣箱内的
五、多个单位共同办公的写字楼内的工作人员,在该写字楼内盗窃其他单位财物,将财物盗离单位办公室或楼层的
六、入自选商场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已通过收银台或未购物通道出口得
七、在商店柜台内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带离该柜台售货员实际控制的范围或藏匿的
八、扒窃财物,将扒的财物已脱离失主身体或者提包的。

转化型抢劫也是抢劫,从既遂、未遂角度,抢劫属于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应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从行为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之后是否取得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作为判断标准。而且,事实上,也确实存在行为人在实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后可能劫得财物,也可能未劫得财物;可能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也可能未造成的情况。本案被告人李某窃得财物后被当场抓获,财物也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其在抗拒抓捕过程中也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符合“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轻伤以上后果,属于抢劫未遂”的规定,应认定为抢劫未遂。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由于绑架罪是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绑架的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实力支配之下,因此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被绑架者的行动自由以及身体安全。相应地,认定该罪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是否真正控制、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是否威胁了被害人的身体安全。故而,只要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控制和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就意味着使被绑架者的身体安全处于一种危险状态。那么,不管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提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也不管行为人最终是否获得财物或者满足了不法要求,均成立绑架罪既遂。虽然实施了暴力、胁迫、麻醉等行为,但未构成对人质人身实际控制的,是未遂,这当然包括实施勒索财物或强取其他利益而未能实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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