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合伙人能否以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恶财产份额出质,但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无效。 质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合伙人如果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作质押担保,就使合伙企业的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如其不能实际履行债务,债权人就要依法执行合伙企业的有关财产份额予以优先受偿,从而导致合伙人的变更。因此,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意即意味着全体合伙人承诺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风险。如果全体合伙人不同意承担这种风险,该合伙人即不得行使这一权利,否则出质无效。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双方缴纳印花税,一般印花税率在万分之五左右。 2、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所以这份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元 ×0.05 元。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
选择B、C、E项。rn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对其他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rn那么,在企业财产没有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应该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rnrn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rn所以,A项是不正确的。rnrnB、C项是正确的、D项是不正确的。rn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nrnE项是正确的。rn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nrnrnrn综上,BCE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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