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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期的担保期限是多少年

罗* 四川-达州 抵押担保咨询 2024.12.02 03:34:24 441人阅读

未约定还款期的担保期限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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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之情形下,一般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限通常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始计算,其时长为六个月。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则需要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债权人有权在该日期后的六个月内,随时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在此期间内,若债权人并未就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保证责任;反之,若债权人已经启动了诉讼程序或提交了仲裁申请,那么保证期间将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4-12-02 08:2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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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没说清什么时候还钱的担保期限如果是一般保证的话,那么它的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到期那一天开始算,有整整六个月。要是连带责任保证从主债到期那天开始,债权人就可以在六个月之内找保证人要他还钱了。在这个保证期间里头,如果债权人没有去法院告债务人或者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就不用负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已经去法院告了或者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了,那么保证期间就要按照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来算了。

2024-12-02 06:2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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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约定期限的担保,一般保证的期限是主债到期后六个月。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从主债到期开始,债权人可在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负责。在此期间,若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出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将免责;反之,保证期间将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024-12-02 06:0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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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说好啥时候还钱,保证期限可就不那么容易算了。一般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就是主债务的履行期结束后开始算,一共六个月时间。而要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话,保证期限可就要从主债务的履行期结束那会儿开始算了,债权人可以自己决定在这个期限内让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这个期限也是整整六个月~在这保证期限里头,如果债权人没有去法院告借款人或是申请仲裁的话,保证人就不用负啥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已经把借款人起诉了或者申请仲裁了,那保证期限就得按照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来计算咯。

2024-12-02 04:10:47 回复

债务关系中很多时候债权人都会要求债务人找一个担保人进行债务担保,担保多出现在债权债务中,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还款保证的一种方式。担保的方式也有很多,如定金,抵押等,其中还有担保人进行保证。 未约定担保方式不用负担保责任情形有: 1.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保证责任 3.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保证责任 4.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认定担保期限?是无期限限制还是从主债务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对没有还款日期的债务,期限届满如何计算,应优先参照《合同法》。《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债权人应该先遵守双方的交易习惯,如果没有交易习惯的,可以返还,但债权人如果主张还款的,须给债务人合理的还款期限。也就是从合理期限届满时,认定主债务到期,担保责任就从该时起计算6个月。

【案例回顾】2012年8月27日由被告樊某介绍并提供保证的前提下,被告刘某立据向原告郭某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郭某于2016年6月24日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后因无法找到债务人撤诉。随后,又向人民法院就保证人樊某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樊某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樊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保证人应当免责。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在庭审时,原告述称其在2016年5月份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辩称原告最早是在2015年时向其主张过权利,双方说法不一又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无法确定原告主债务履行届满的时间,但法官认为原告向本院第一次提起诉讼要求本案二被告偿还借款的时间是2016年6月24日,故应以该日期作为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以及要求被告樊某承担保证责任之日,故被告樊某提出保证期间已过保证责任免除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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