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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分为几种形式

明** 广东-中山 债务债权咨询 2024.12.02 05:23:17 313人阅读

债务承担分为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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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当的方式主要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即并行存在的债务承当以及免除责任的债务承当。所谓并行存在的债务承当,是指原先的债务人仍然维持其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引入了第三方参与到债的关系之中,与原先的债务人共同地承担起这笔债务的还款义务。然而,免除责任的债务承当,却是指原来的债务人将完全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方接替原先的债务人来承担起这个债务的所有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债务承当中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以及责任分担问题,它们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2024-12-02 08: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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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债务承担其实主要有两个大类:第一个叫做“并存的债务承担”,这种情况下原来欠钱的那个人还得继续和这个债有关联,然后再加进来一个新债主,这样他们就可以一起分担这笔债务了;另一种就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这种情况下原来欠钱的那个人就可以摆脱这个债的关系了,然后让新的债主来代替他承担这笔债务。不过这两种方式在法律上的影响、责任怎么分配这些方面还是有些区别的。

2024-12-02 07:07: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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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有两类:合力承担以及担责转移。合力承担就是债权人依然存在,同时新的债务人加入,他们一起偿付债务。另一方面,担责转移是老债权人退出,新债权人承担债务。在法律后果和责任分配上,两者各异。

2024-12-02 06:1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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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可是有两种常见的方式它们分别叫做“共同承担”和“全权承担”。所谓的“共同承担”就是原来借钱的那个人还继续跟你保持着那种借款的关系,然后另外再找个第三方来加入这个借款的圈子,他们两个人就一起承担这个债务。至于那个“全权承担”就是原来借钱的那个人直接退出这个借款的圈子,让第三方来代替他来承担这个债务。不过这两种方式在法律上的影响还有责任怎么分配这些方面都是有点区别的。

2024-12-02 05:58:23 回复

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隐名合伙的相关法律问题,但隐名合伙关系及其责任承担形式在实践中是非常普遍的。  对于隐名合伙人,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应根据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起的作用区别对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际探制人”的理论,“实际控制人”应对其影响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如果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合伙企业法“人合性”的要求;如果隐名合伙人未参加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隐名合伙人参加合伙只是合伙企业融资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合伙企业法》有关有限合伙人的规定,隐名合伙人只承担以其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这样有利于平衡隐名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同时不会损害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常见的债权担保形式一般有以下五种:
第一、质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汇票、支票、本票等。
(一)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权利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汇票、支票、本票等。
第二、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四、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留置。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负担,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从债的关系摆脱出来的债务承担方式。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当中,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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