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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取证步骤是什么

袁** 广东-河源 名誉毁谤咨询 2024.12.02 03:50:15 340人阅读

诽谤罪取证步骤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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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诽谤罪”的指控时,我们应当采取审慎而科学的取证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具体而言,取证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我们需要尽全力搜集能够证实诽谤言论确实存在的证据,例如与之相关的书面文件、即时通讯记录、社交媒体截屏等等。其次,我们需要积极寻找能够证明对方发布过诽谤言论及其言论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的证人。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特别关注并妥善保存那些由于遭受诽谤而导致个人声誉受到损害的证据,如工作受阻、社会评价下降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最后,我们需要将所收集到的所有证据进行系统化梳理和整合,以构建出一个完整且清晰的证据链条。

2024-12-02 08:4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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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的话,要搞清楚取证流程大概得这么几步:首先就是尽量把那些能证明别人说过诽谤话的证据都找出来,比如说相关的纸质文件、聊天记录、还有社交媒体上的截图之类的。接着就是去找那些能证明别人确实说了诽谤话,而且这些话还给你带来了不好影响的证人。然后别忘了保留好因为别人的诽谤而让自己名誉受到损害的证据,比如说工作上受到了什么影响、社会评价降低了多少等等这样的证明。最后就是把所有找到的证据都整理得清清楚楚,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就行。

2024-12-02 06:54: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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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取证流程包括五个方面:1.搜集关于‘诽谤’两点的证据(例如书面文字、聊天记录、社交媒体截图);2.寻找能够提供证据的见证人;3.保存好因为诽谤名声受损的证据(如工作受影响、社会评价降低的证明);4.整理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024-12-02 05:19: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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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的取证过程其实就像打游戏闯关一样,分几步走:第一就是要拿到足够能证明他们说的话是瞎说的证据比如说那些纸质文件聊天记录,或者是在网上找到的对方发的恶意评论啥的都行。接着你还得找些人来给你作证,就是那种知道他们在外面胡说八道,而且这事儿让你心里很不舒服的人过来作证。然后别忘了保留好因为他们乱说话而让你的名声受到损害的证据,比如说工作上被影响大家对你的看法变差之类的东西。最后把这些搜集到的证据整理清楚,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才能有力地证明他们是在撒谎。

2024-12-02 04:01:10 回复

对于诽谤罪的起诉步骤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诽谤罪的程序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时,人民应当受理。
属于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协商不成,可以及时搜集证据,到被告所在地对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二、相关补充(诽谤罪赔偿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4.过失相抵原则。根据《2020年最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条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也称为自由心证裁量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一定的心证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对精神损害评定为一个确定的数额。当然,此原则在实施的时候,法官随心所欲,主观独断,而是应该依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必要的情节,做出正确的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

所谓的网络诽谤,是指利用网络等现代化传播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网络诽谤比较传统诽谤行为,更容易造成被诽谤者精神及心理损伤,网络诽谤同样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诽谤罪,予以立案追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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