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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诉中财产保全

胡* 安徽-芜湖 诉讼管辖咨询 2024.12.02 04:53:20 473人阅读

什么叫诉中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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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芜湖

所谓诉中财产保全,系指在诉讼程序之过程中,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为预防及制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其他因素导致裁判结果难以正常履行或者给另一方带来其他损害的情况,依据对方当事人的正式申请或者其自身职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如实施冻结、扣押对方银行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资金、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房产等。其主要宗旨在于确保未来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

2024-12-02 09:0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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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新竹市

说到诉中财产保全其实就是在我们打官司的时候,如果法官觉得被告有可能因为某些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变成现实或者给我们带来更多的损失的话,就可以听我们的请求或者自己做主,决定把他们的财产扣押起来。比如说,把他们银行账户里的钱冻住,或者把房子封了等等。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以后的判决能顺利地执行下去。

2024-12-02 08:14: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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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亳州

诉中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判罚无法执行或给受损方带来损失,在诉讼期间,由法院依据申请或自行决定,对被告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等保护措施。这是为了确保未来判决能顺利执行。

2024-12-02 07:4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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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诉中财产保全就是你打官司的时候,如果觉得对方可能会因为什么事情或者自己的行为导致最后判决无法执行,或者给大家带来更多损失,那么你就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或者法庭根据他们的判断来决定是否对对方的财物进行保全措施。比如说,可以把对方的存款活期账户暂时冻结住不让他们用,也可以把他们的房子先扣押起来这样。总的说来,这个东西就是想保证等到后面判决结果出来了,可以顺利地去实施和执行。

2024-12-02 05:59:1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被财产保全人
被财产保全人,是指被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一般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受理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提出申请,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前,申请人即向提出申请,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之前。但内部对诉前保全掌握较严,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诉前保全必须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另外,债权人必须在采取强制措施后十五天内向,如果逾期不的,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
1、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通常在时就直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2、向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同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适当的担保,如果是房产担保,保全金额高于房屋登记价格的,需要进行评估。而且有些对于评估报告有特别规定。申请保全前,最好先打电话到进行咨询,以便有效解决问题。
3、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4、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5、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6、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的财产保全是指为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而采取的诉讼上的保护性措施。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隐藏、处分、转移,从而导致对方在判决后分割共同财产时使判决变为一纸空文的情况并不少见。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如果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还做了一项特别的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
(二)》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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