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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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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贷款如何分割

林* 山东-威海 财产分割咨询 2024.12.03 04:42:37 424人阅读

离婚房屋贷款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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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分割过程中,针对住房抵押贷款的处理通常需要结合众多的相关要素进行深入评估和考量。举例来说,若涉案房产系夫妻在缔结婚姻关系后共同参与购买并共同承担相关债务,那么此类案件通常都会以夫妻间共同财产为论处基调展开分析和讨论。在此类诉讼纠纷中,司法机构会全面权衡当事双方对于此项房产的投资比例、婚姻关系持续的期限、还贷行为所涉及的具体情况以及房产在当前市场环境下的实际价值等多方面因素,从而最终确定出一个合理公正的财产分割方案。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由取得房产所有权的那一方继续承担剩余的按揭贷款,同时也需要给到对方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2024-12-03 08: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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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

你们准备离婚了,那房子上的贷款问题到底咋分,其实挺复杂的,要考虑好多因素。比如,这房子是不是你们两个人结婚后一起买的?还有,还贷的钱是不是也是你们俩一起出的?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话,那这房子就应该算是你们的共同财产。到时候法院会根据你们各自出的钱、结婚多久了、还了多少贷款、现在这房子值多少钱等等这些因素,来决定怎么把这房子给分了。可能最后就是拿到房子的那个人接着还剩下的贷款,然后再给另一个人一些钱作为补偿。

2024-12-03 07:07: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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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威海

夫妻离婚时斗得不亦乐乎,而贷款分割就是其中的热门议题。一般来说,如果房子是婚后面临的考验,那便必须按夫妻共有的财产来分配。法院会根据种种因素,如各人出资多少、婚姻是否持续至最后一刻、偿债状况以及房价等多方面信息,来决定如何分割。可能会让拿到房的一方把剩下的贷款还清,同时给另一半适当的经济补偿。

2024-12-03 05:17: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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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和另一半决定离婚的时候,关于房子贷款怎么分,其实里面有好多要考虑的因素。要是这房子是你俩结婚后一起买的,而且房贷也是你俩一块儿还的话,那么大部分时候都是当做你们俩的共有财产来看待的。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你俩各自出了多少钱买这套房子你们结婚多久还有就是还了多少房贷以及现在这房子值多少钱等等这些因素,来决定到底应该怎么把这房子给分了。有时候可能会让拿到房子的那个人接着还剩下的贷款,然后再给另一个人一些经济上的补偿。

2024-12-03 05:03:39 回复

解答如下, 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二)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三)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四)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建议找专业的律师咨询在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 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采用 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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