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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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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有挪用公款罪吗

杨** 新疆-博尔塔拉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12.03 06:18:49 308人阅读

民营企业有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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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民营企业并不涉及挪用公款罪这一范畴。因为挪用公款罪的实施者通常为处于国家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的资深人士——即国家公务人员。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民营企业在特定情况下会触及到挪用资金罪的问题。具体来讲,如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能够凭借其职务上所具有的优势地位,利用这种优势将本应属于公司所有的资金挪作他用,无论是用于个人消费还是借予他人,只要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数额较大”)且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抑或是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却将该笔资金用于营利性活动或从事非法行为,那么便可被视为涉嫌挪用资金罪。

2024-12-03 09:3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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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新疆-

这个企业犯罪的事儿。民营企业其实跟国家工作人员无关所以它们不会犯那种叫“挪用公款罪”的错误。但是民营企业里的人要是利用自己手头的权力,偷偷把公司的钱拿出来供自己花销或者借给别人,而且数目还不小,这种行为超过了三个月没有还回来,或者虽然没到三个月,但是他们拿着这笔钱做生意或者干别的事情赚钱了,甚至还进行违法的活动,那就会违反法律,被称为犯了个叫做“挪用资金罪”的罪名。

2024-12-03 08:50: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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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民营企业无挪用公款罪;唯独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私自转移公司资金或借予他人体面自己或他人使用,数额大且超3月未还或3月内未足额归还,投入盈利或非法活动者,构成挪用资金罪。

2024-12-03 07:03: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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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我们都知道,私企里边儿可没有人能做出挪用公款罪这种事情来。这个罪一般的罪犯就是那些在政府部门上班的搅粪工。但是,私企员工也有可能会面临着拿着公司的钱去自己花的风险。比如说,私企员工要是靠着自己的职位,悄悄把公司的钱拿给自己随便乱花,或者转借给别人,而且卷走的钱还不少,已经到了三个月都没还回来,或者虽然没有到那么长时间,可是借了钱以后,他自己去做生意挣钱,或者去干一些违法的勾当,那就可能犯下了挪用资金罪这部大罪名。

2024-12-03 06:27:2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 6. 12.25法发[1995]23号) 根据《决定》 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14日发布,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九批)的决定》,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处于失效状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 2.16法释〔20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对于民营企业挪用资金罪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
6.
12.25法发[1995]23号)
根据《决定》
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于1月14日发布,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九批)的决定》,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处于失效状态。
二、最高人民《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
2.16法释〔20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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