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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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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怎么判刑

刘** 北京-石景山区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4.12.04 08:37:26 472人阅读

未成年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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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未成年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量刑问题上,需要全面权衡其年龄因素以及具体犯罪情节。若涉案者为已满十四周岁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此情况下,若其行为导致他人重伤,虽然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会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样地,倘若嫌疑人已年满十六周岁而未满十八周岁,那么在其犯罪行为中,即使造成了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也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4-12-04 14: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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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看那些未成年人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之后怎么被判刑那得看他们到底几岁了以及当时所做的事情有多严重。如果那个孩子刚好符合法定年龄但是又没到十八岁的话,就算他把别人打得很惨,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法官通常都会对这些小朋友网开一面,减轻处罚甚至可能释放的。如果对方已经年满十四周岁而且还要再过两三年才能成年的话还好,如果已经超过十六周岁的话,这就不能再算作是小孩行为了,那就得等你长大成人再说咯。

2024-12-04 13:3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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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因聚众斗殴导致他人重伤的情况,需要根据其年纪及犯罪细节来定罪量刑。若未满16岁导致他人重伤,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会给予轻微或减免的处罚。倘若年届16-18岁时犯罪,亦将获得从轻或相应的减免。

2024-12-04 12:1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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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参与打架斗殴导致他人重伤,我们要看他(她)的年纪还有他到底做了啥来判断的。比如说,要是一个十四岁到十六岁的小朋友犯了这样的错误,把别人打成重伤了,那他得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法律上会给他比较轻的惩罚或者干脆是缓刑。再比如如果一个十六到十八岁的青少年犯同样的事情,法律还是会给他网开一面,降低或者减掉一部分的惩罚。所以我们要好好教孩子们怎么做人做个好孩子才能避免这种事情发生。

2024-12-04 10:15:00 回复

如果您得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则可立即聘请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
如果您是受害人,则可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具体怎么判,要看法官的判决了。

一般来说,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侵犯客体的不同。
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一些群殴或互殴案件的定性,经常令到法官在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举棋不定,其原因在于这类案件的各个构成要件正处于两罪的交叉,致使法律适用的困难。
查阅目前大量的注释类刑法书籍,没有发现关于区分两罪界限的便于操作的解释。比如,我们试图从主观方面去寻找些端倪: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一般是为了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者为了报复他人,或者为了寻求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还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等等,都是把犯罪动机当作主观方面来表述。
这些看法实质是执法者对行为人的心理评价,强调的是行为人在斗殴过程中对道德义务的认知。事实上,当我们结合具体案件去观察在斗殴目的支配之下的行为人,很难判断其斗殴当时的动机有多少成份是“伤害”,又有多少成份是“藐视国家法纪”。
一般来说,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侵犯客体的不同,即,普通的斗殴行为,仅仅是侵犯一个或数个被害人个体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以故意伤害归罪而聚众前提下的斗殴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还分别或共同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因而刑法以聚众斗殴罪特殊规范。但是这种特殊的规范又不是贯以始终的,刑法第292条
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罪在斗殴结果是轻伤或没有伤害结果时,比较故意伤害罪属于重罪,而当聚众斗殴结果致重伤和死亡时,又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第234条和第232条处罚。这种转化关系说明两罪并没有天然的界限,只是立法者的侧重不同:轻伤结果以下侧重保护公共秩序,重伤死亡结果时侧重保护人身权利。
可见,聚众斗殴罪保护的是双重客体,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是单一客体。不过要想借此作为司法审判中划界的圭臬,却无济于事的,因为通常的斗殴行为都必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侵犯,某一具体的斗殴行为侵犯的究竟是单一客体还是双重客体,确实存在难以廓清的模糊地带。
笔者尝试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界限两罪,似有所帮助。
一、比较两罪的主观方面。
聚众斗殴罪中,斗殴双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均存在非法侵害目的,也就是说,聚众斗殴罪要求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均有过错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作为必要条件。此点,已经有学者注意到了:“斗殴行为中如果一方是非法侵害,一方为合法反击,只能认定为一般的共同违法或犯罪行为,而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在实践中,可以根据斗殴双方是否蓄意报复、有无事先的斗殴准备和意思表示等来考察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非法侵害故意。
故意伤害罪通常是仅有一方行为人具有非法侵害的目的,但也不排除双方均具有非法侵害目的的情形,这种时候,就需要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进一步甄别了。
二、比较两罪的客观方面。
我们可以把聚众斗殴分解为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其中聚众行为是斗殴行为的预备行为,斗殴行为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这两个行为中至少有一个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要么聚众行为的规模大,参与人数多直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要么斗殴行为的地点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斗殴持续时间长等也直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基本上是以单方的人身攻击行为为主,但是在某些群殴和互殴的情况下,也有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只是其规模小、程度弱,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害不明显。
两罪最易混淆的原因也在于此:并非具备了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就当然定聚众斗殴罪,关键要分别考察两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当行为人的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的情节足够严重,符合刑法292条
第一款所列举之要件,才足以从故意伤害罪升级到聚众斗殴罪。此点,其实正是聚众斗殴罪的立法原意所在。
因此,通过上述两步分析方法,当且仅当斗殴双方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方面,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总之,根于成文法的规范基础,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出现模糊,实属正常。我们既要努力清晰界限,使刑罚的应用更加符合立法者原意,又要结合案件实际,在法律适用上保持适当的灵活。在采用上述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后仍然不能界限时,按故意伤害罪从一轻罪处罚是完全可以的。我们不可否认罪与罪之间确有无法明晰的区间,正如在刑事诉讼法中,我们不得不承认客观事实的难以发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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