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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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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属于什么犯罪

张** 海南-海口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12.05 09:29:24 354人阅读

职务侵占属于什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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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这一性质的犯罪类型被归结于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范畴之内。它通常发生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身上,这些人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务资源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往往较大。这种犯罪行径严重侵害了单位的财产权益。在对职务侵占罪进行判定时,我们必须全面地考虑到侵占的具体手段、涉案金额以及行为人在单位中所承担的职责等多方面的因素。一般而言,只有当涉案金额达到了一定的标准,才能被视为构成该罪名。

2024-12-05 13: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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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可能闯祸。职务侵占这个事儿就是公司里头的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把公司的钱财偷偷地揣进自己口袋里,而且金额还不小。这可是严重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关于怎么判断他是不是犯了这个罪?
咱们得结合他们侵占财产的手法、涉及到的金额,以及他们在公司里面负责的工作内容等等这些因素来综合分析看看。通常来讲要想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那金额肯定得大到一个程度才能算数。

2024-12-05 12:5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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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属于侵犯财产行为,即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量大者判定为犯罪。此举侵害了单位财产权益。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需结合侵占手段、金额以及行为人在单位中的角色等多方面因素。通常情况下,达到特定金额才会被视为犯罪。

2024-12-05 10:58: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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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啥,咱们平时说的那个职务侵占其实就是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这个职务侵占就是指那些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利用自己的职位之便,把他们所在的单位的钱财偷偷地占为己有,而且金额还不小。这种行为可是严重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益。要判断一个人到底有没有犯职务侵占罪的话,我们得看他是用什么方法占有这些财物,偷走多少财物,还有他在工作中扮演的角色之类的因素来进行综合考虑。要说这犯罪通常得达到一定的额度才能算数。

2024-12-05 10:55:53 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人因土地的使用发生纠纷,可由村委丶乡镇政府调解,也可向人民解决。属于民事纠纷,一般不构成犯罪。
1、公民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
2、对于非法侵占土地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当地提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返还土地。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占有农用地行为通常表现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的

二,少批多占农用地的,即部分农用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

三,骗取批准而占用农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的。
(3)改作他用是指改变农用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
(4)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必备要件。至于数量较大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征用或使用所作的详细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超过35公项、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项的,由批准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如果违反上述有关土地管理的审批程序或所规定的数量而多征用、使用农用地的行为,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也可根据当时当地农用地面积的大小、质量优劣的状况等情况综合衡量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数量是否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农用地导致农用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和财物的行为。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了十二种具体的侵犯财产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 侵犯财产犯罪主体有是一般主体,可能是特殊主体。侵犯财产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多数犯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所谓“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者他人的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已有或者归第三者占有。而这里的“第三者”,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集体。这里的“占有”在不同性质的犯罪中有不同的含义,可以是完全排斥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而永久地占有,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也可以是为暂时使用而短期非法占有,如挪用资金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则是以非法毁灭、损坏公私财物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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