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入院时间间隔不够,未超过15天,不能使用医保报销。 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住院后短期内可以办理再次住院。对于因治疗后短期内再次住院,但上一次住院费用尚未结算的,由参保人员或代办人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和个人身份证、加盖医保专用章的住院证、上一次住院医院提供的住院费用证明,到再次住院的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上一次住院医院提供的住院费用证明应包括上一次住院资格确认书编号、出院时间、自费金额、增付金额、申报金额等内容。 医院医保科根据上次住院医院提供的住院费用证明,网上录入上次住院医院的结算信息,联网开具《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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