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工伤保险期间交通费可以找企业报销。 工伤期间产生的交通费可以申请赔偿。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都可以申请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第4款的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30条第4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但是责权都在建设单位,监理可以要求部分理由首先要区分这个分包商是否是属于总承包商管理,虽然按照监理合同监理是有监管责任的,但是如果分包商不是属于总包的,可以减少责任。第三:如果该分包是建设单位方面与施工单位联合招标的分包商,名义上市总包管理,可以减少很多责任;此外这个分包商有没有和总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合同,如果没有第一责任是总包单位的,监理这个时候可以说我们并不知道该分包单位的存在,减少责任。但是监理合同中明确了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安全等监管的权力和义务。所以存有隐患但却未发文,总是有失职责任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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