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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有没有未遂行为的情形

赵* 安徽-宣城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4.12.11 10:46:37 423人阅读

绑架罪有没有未遂行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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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确存在未遂的情况。举例来说,若犯罪分子已开始进行绑架行动,然而由于意志之外的因素导致其无法成功控制人质,便可视为绑架罪的未遂形态。在此种情境下,尽管罪犯并未顺利达到绑架目的,但仍须面对相应的刑事处罚,只不过在量刑方面相较于既遂犯可能会有所减轻。

2024-12-11 15: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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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想要绑架别人,但是还没完全成功,就是这个绑架过程没能按照计划进行下去。比如,这个人可能已经开始动手了,甚至抓住了那个人,但是因为有什么不可抗力没有办法继续下去,这就算是绑架未遂。尽管这种情况下他还没能把人给绑走,但还是得负起刑事责任不过法院对他的处罚可能会相对轻些毕竟他没能成功。

2024-12-11 13:5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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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存在未遂状况。若罪犯已开始行凶,因意外原因无法控股受害者,即被视为未遂,即使未成功作案,仍要负刑责,量刑上比既遂犯要轻点儿。

2024-12-11 13:1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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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其实也有没做成的情况。比如说有些坏蛋本来是想要去绑架别人的,可是半道儿上因为某些意想不到的原因不能把人给抓到手了,那这就算是绑架罪的未遂。这时候虽然他们没有真的把人给绑走,但是还是得负起法律责任来,只不过判的刑罚可能会比那些真正做成功的要轻那么一点点。

2024-12-11 12:23:2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罪有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两种情况存在。既遂标准在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中应当是有差别的。在绑架罪的基本犯中,应当以是否控制被害人作为既未遂的标准。在出现结果加重的情况下,即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是采用出现结果加重即为既遂,也就是无论是否控制被害人,都构成绑架罪的既遂。
对于绑架罪成立形态的划分标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将绑架罪列入刑法分则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可见其立法本意着重强调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况且《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只将“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作为绑架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未将勒索财物的数额及其他非法目的内容作为法定情节加以考虑。因此,应以绑架他人的行为是否得逞作为区分绑架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绑架罪包括绑架和勒索犯罪两种行为,绑架他人并非行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才是行为的犯罪目的,而目的未达到则说明犯罪未得逞。因此,应以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是否达到作为绑架罪既遂未遂的划分标准。
第一种观点不能成立的理由是:

一,这一观点片面强调保护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而违背了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一个人的行为,只有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才能表明这个人的行为构成了某种犯罪的既遂。可见,行为人必须有侵犯到该罪全部犯罪客体的行为,才可认定为犯罪既遂。绑架罪的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包括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还包括与被绑架人有特定关系的人的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因此,行为人如果仅实施绑架他人的行为,其侵犯的仅仅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而未侵犯到与被绑架人及其关系人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该行为人尚未完全侵犯绑架罪的双重客体,如果定其为犯罪既遂,显然违背了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是错误的。

二,这一观点在执法中会造成很多矛盾,根据这种意见,对于绑架他人后及时悔悟而放弃犯罪的就不能以犯罪中止论处对于共同犯罪中在勒索财物阶段才介入绑架犯罪的人则不能以共犯论处,因为他的行为属事前事中无通谋的事后行为,等等。

三,从犯罪关系上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绑架犯罪包括绑架行为人、被绑架人和与被绑架人有特定关系的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而第二种观点则片面将其理解为绑架行为人和被绑架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忽视了与被绑架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在绑架犯罪中的决定性地位。
第二种观点不能成立的理由是:
首先,这种观点采用的是刑法学中的目的达到说。这显然违背了新刑法将绑架罪列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立法本意。
其次,这种观点必然导致执法显失公平。从司法实践来看,绑架罪大多是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而绑架罪很多情况下并未勒索到财物,按
第一种意见则大多数绑架犯罪都属犯罪未遂,行为人将因此而获得法律的从宽处理,这将大大削弱对绑架罪的打击力度。如在一般情况下,故意致死可以判死刑,但在绑架勒索中因勒索未成而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则可以因其系犯罪未遂而获得从宽处理,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解答如下, 绑架未遂是指在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绑架行为未能实施完成。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到某个案件,需要看实施绑架行为是否已经造成危害结果、造成结果的大小等各方面情形来具体定罪量刑。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规定,绑架罪未遂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是否定的,那就是绑架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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