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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了监视居住,下一步是什么

王* 山东-菏泽 强制措施咨询 2024.12.12 13:13:19 303人阅读

解除了监视居住,下一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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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

在被解除监视居住之后,涉案案件的走向将有多种可能性出现。若案件的侦查工作已然圆满完成,具备充足的证据证实犯罪事实,则此事件有望移送至当地检察机关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处理,即进入到所谓的“审查起诉”阶段;反之,若是相关证据尚未足够充分确凿,那么警方可能不得不决定撤销此案件。而针对因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时限已满从而被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况,即使在解除之后,若侦查机构发现了新的、足以证明犯罪行为存在的关键性证据,他们仍然有权重启对该案件的侦查程序。

2024-12-12 15: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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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菏泽

被解除了监视居住之后,这个案子到底会怎么样发展?要是侦查工作都弄完了,有了足够多的证据,那就可能把案子送到检察院去审查起诉;但是,如果证据还不够充分,那可能就要取消这个案子了。还有假如说因为时间到了而解除了监视居住的话,在解除之后,如果警察叔叔们又找到了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有人犯罪的话,他们还是有可能再次开始调查的。

2024-12-12 14:5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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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解除监视居住后,案子将有以下两大方向:若侦查已完、证据确凿,可转交检察官;如证照缺失,或被撤销。在到期后解除观察,如果调查人员新找到足够定罪的证据,还有可能重启侦察。

2024-12-12 13:39: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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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被解除了监视居住之后这个案子可能会有以下这些发展情况。要是调查得差不多了,证据也齐全了的话,那就可能会把案子移交到检察院去进行审查起诉。但是如果证据还是不太够用的话,那么这个案子就可能被直接取消掉。当然如果是因为时间到了才解除监视居住的,那么在解除之后,侦查机关如果又发现了更多的新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真的做错事了,他们依然有权利再次开始侦查这件事情的。

2024-12-12 13:32:54 回复

对于解除监视居住的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如果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解除监视居住),侦查结束后交给检察院审查,检察院觉得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免予的,可以解除监视居住。
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则就要进入公诉程序,案件即会交到进行审理,最后由判决,结果可能是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
《检察院刑诉规则》中第七十三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第六十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1、由公安机关执行。
2、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a、由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
b、检、法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
1、住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a、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b、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作地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2)特定重大犯罪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程序是什么意思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人民在宣布后应当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后,人民检察院、人民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决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监视居住的条件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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