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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下案情的进展还需交费吗?

ask****904 四川-南充 办案流程咨询 2024.12.12 22:31:34 441人阅读

我问下案情的进展还需交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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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电话跟你详细沟通一下。

2024-12-13 09:34:3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事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到查询,或者关注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另外,如果提问者是案件的当事人,其可以直接拨打相关的电话进行核实即可,有告知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应该了解以下法律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到查询,或者关注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另外,如果提问者是案件的当事人,其可以直接拨打相关的电话进行核实即可,有告知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应该了解以下法律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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