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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结

乔** 河南-焦作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4.12.15 13:13:11 400人阅读

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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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工程合同归于无效,然而工程项目经过了竣工验收并被判定为合格,那么我们可以参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来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工作。要是合同宣告无效的同时,工程验收结果不甚理想,尽管经过修复后有了良效,承建方仍旧提出希望支付工程款的要求,那么这是应当得到批准的,只不过这个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需要由承包商来承担;如果修复过后的效果仍然未能达到标准,承包人提出申请支付工程款的要求,那就无法得到支持。在实际的结账环节中,对于双方所犯过失的比例必须予以充分考虑。如果发包人对于合同的失效负有责任,比如说他们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标活动等等,这些行为无疑将导致他们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同样地,承包商因为缺乏相关资质而导致工程款结算受限的情况也是不容忽视的。综上所述,无论是合作过程中的各种复杂因素还是最终决定工程款结算方式的公平原则,都将成为我们权衡各方利益的重要参考指标。

2024-12-15 18: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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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焦作

工程合同无效,只要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合格,就可以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项。如果合同无效并且工程验收不合格,经过整改使其达到要求之后,承包商有权请求工程款,但修补费用将由承包商承担;如果整改之后仍不合格,承包商则不能要求支付工程款。关于具体结算,需要考虑双方的过失情况。假如发现发包方对合同效力有问题,如未能按规定招标,他们必须负起责任。而承包方若没有资格证书等问题,可能影响到工程款的结算。总的来说,我们会根据公平原则,综合各方面因素来决定最后的工程款结算方案。

2024-12-15 16:5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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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焦作

其实要是工程合同虽然没效,但是工程竣工验收还是过关了的话,那就按照合同上说好的来结账付款呗。但是如果合同是无效的,而且工程验收还不及格的话,哪怕修修补补之后变好了,施工方要求给工程款也是可以的,不过得负责掏这修理费;要是东西修完还是不好使,施工方再想让我们付工程款的话,那咱们就不能答应。在算帐的时候还是要看大家都有没有犯错。比如说,如果发包的人合同没搞对,比如说他没有按规定去做招标之类的事情,那他可是要负责任的。另外施工的人要是自己本身就没资历什么的,那肯定也是会影响到算账的结果的。总的来说,算工程款这件事,会把所有的情况都考虑进去,然后按照公平的原则弄出最后的结果来。

2024-12-15 15:0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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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假如工程合同出了问题、不能用了,但是我们发现这个工程做完了并且检查过是合格的,那就还能按照之前签的那份合同来算算这笔工程款到底该给多少。当然要是这个合同不管用了,而且工程做得也不好,被修修补补之后才勉强算合格的话,承包商想要讨要工程款,那我们还是得答应他们,只是修好工程花的那些钱得承包商自己垫上了。如果修完之后还不行的话,那就要看热闹了,承包商想拿到工程款几乎就是天方夜谭了。结算这事儿当然得看看双方犯错的程度谁更严重。如果发包人觉得他们在合同这件事上有错,比如说没按照规定去招标之类的事,那他们或许得负起点儿责任来。承包商这边说不定也是因为没有资质啥的原因,导致工程款结算出现问题。总的来说我们会把所有这些因素都考虑进去,然后根据公平的原则来决定最后的工程款结算方式。

2024-12-15 14:11:54 回复


一、无效建筑工程同的处理对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处理的总原则是:尚未履行的判决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并视具体情况按过错程度处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应当根据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工程造价构成情况进行处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工程的实际造价返还无过错的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承发包双方互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一方或双方故意违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对其非法所得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应当注意的是按照以上方法处理无效建筑工程承包纠纷过程中,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赔偿损失与追缴非法所得交叉重叠的现象。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使故意的一方既要赔偿无过错一方的实际损失,又要追缴不法利益,体现民事制裁性。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非不受法律保护,仅是当事人双方不能依据合同产生预期的结果。造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原因有缔约主体资格严重缺陷、合同内容违法等。
二、无效建筑工程合同的责任合同无效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合理划分缔约过错责任。在审查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各方均有过错。如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致合同无效的,发包方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承包方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相应资质证书造成合同无效的,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发包人未办理相邻用地使用手续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负次要责任。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但施工方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发生了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上述财产只是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其价值并未改变,并已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因此,施工方理应得到合理补偿,即上述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应由建设方给付。对于建筑工程的间接费用,如劳保基金、税金、施工管理费等,其价值并不直接转移到建设工程中,如确已发生,可作为施工方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合理分担。对于施工方的利润,原则上不应支持。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关于建设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或者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工程价款结算。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既是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定前提条件,也是判定建筑工程是否合法的标准;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诉讼前建设方未取得上述手续,或者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应确认为无效。其中,对于建设方不具备建设条件,而施工方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实践中往往建设方隐瞒违法事实,没有履行告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系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建设方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此情况下,从公平角度考虑,施工方得到与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工程价款较为公平、合理,即其应得到工程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利润等。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结算的计价标准和方法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鉴于施工方对建设方违法建设的事实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对导致合同无效,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程,因此,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损失,按照过错相抵原则,施工方不应得到全额支持。同理,对于建设方具备相应的建设条件,而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施工方对合同无效在主观上应负主要过错。因此,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工程价款应当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其中,属于低资质施工企业承揽高资质要求工程的,按施工企业的实际资质等级采用上述方法结算工程价款;施工方无施工资质的,只能给付其垫付的资金和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和其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此类案件,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实际给付价款的差价部分由建设方取得无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以“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2、关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利用、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经营资质,或者以联营、承包、挂靠等形式变相使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此情形,其工程价款的确定可以比照前述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需要强调的是,此类纠纷从性质上讲为合同纠纷,合同双方系权利义务的主体,因此,原则上应由合同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工程价款应给付合同施工方,建设方对实际施工人不负有直接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如实际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提讼的,经审理查实,应驳回其,告知其由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或向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如果实际施工方与建设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已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施工方不主张权利或因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不能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方可以作为权利主体提讼。合同施工方未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还应追加其为诉讼当事人。
3、关于合同施工方违法将承揽的工程转包、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此类纠纷由于分别存在着承包与转包、承包与分包两个合同,应当坚持依合同主张权利的原则,并且不追加无合同关系的建设方、实际施工方为诉讼当事人。

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才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而对于违法的合同则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合同违法可以分为目的违法、标的违法、条件违法和方式违法等。例如,行为人旨在从事走私的委托行为,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行为,附加不法条件的赠与行为,行为方式将产生违法后果的合同等等。
二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方面有的属于法律未作出强制性规定,有的是不宜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然而,在合同法制度中,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不被破坏,依然要针对这类情形作出合同无效的处理。
此外,如果合同的条款免除了一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尽管它在形式上表现为是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因为这些合同条款明显有失公平,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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