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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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生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经营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得到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奖金;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一)工资,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生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经营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得到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奖金;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一)工资,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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