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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可以调整工作地点有效么

张** 北京-怀柔区 合同效力咨询 2024.12.16 10:15:44 358人阅读

合同约定可以调整工作地点有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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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通常的范畴来看,当合同中明确约定企业或雇主拥有变更工作场所的权力时,这种条款往往是具备法律效应的。然而,它必须遵循特定的条件要求,以避免被视为排除了劳动者的应享有的权益,从而导致该协议失效。职能1.这种约定应该清晰明了,并且符合现实情况,既不过度地放宽尺度,也不过于含糊不清,这样才不会轻易被法官或者仲裁人判定为无效。技能2.改变工人的工作场所应该无误地证明其合理性以及客观必要性,比如企业当前运营须要、生产布局的调整等等,这些都是合情合理的原因。同时,这种变动也不应该给员工的日常生活带来过多负面影响。职能3.负责企业运营的单位,在涉及到更换工作场所时,应当提前通知受影响的员工,并与其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磋商。若违反上述规定,未经双方同意就擅自更改工人的工作岗位,工人有权予以拒绝,他们有权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而言之,要判断过渡到新工作场地的协议是否真的有效,需要结合多项因素全面考虑。

2024-12-16 12:3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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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可调是有效的,但有一定要求。首先,这种约定必须详细明了、合理,不能过于宽松或是模糊不清,否则可能因侵犯劳动者权利而被视为无效。其次,调整工作地点要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比如公司经营需求、生产布局变动等原因,同时不能给员工生活带来太大不便。此外,用人单位在调整工作地点前,应该先通知员工并进行协商。若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擅自调整工作地点,员工有权拒绝,并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维护自身权益。总的来说,是否有效还需结合多种因素来判断。

2024-12-16 12:1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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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合同里约定了可以改变上班地方,这其实也是没问题不过得满足那么几个条件。首先这个约定得说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别含糊其辞啥的,省的给人感觉像是剥夺你的权益似的,那就不太好了。然后改变上班地方要有道理,也得挺有必要的,比如公司运作需要,生产安排变动之类的正经事儿,同时还不能对你日常生活带来太大的麻烦。另外雇主在做出这样的决定之前,应该先和你打个招呼,商量一下。如果碰上哪个雇主违反了这些规矩和流程想悄悄地改变我们上班地方的话,那咱们就可以理直气壮的说“不行”,而且还能根据劳动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总的来说有效还是无效要看看一些具体情况。

2024-12-16 11:43: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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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咱们签的那个劳动合同时,说清楚了能调换工作地方的话,这就是有效的不过当然也得满足几个条件咯。首先这个条款得说的明明白白儿的,设置的合理才行,不能说是自己想怎么改就怎么改那样的话,可能会被认为是剥夺你的权益,那这条款不就无效了。所以这事儿还真是要好好商量着来,不能模糊不清。再然后调换工作地方得有道理,而且也是必须的,比如说公司老板觉得业务调整了,或者说厂房要调整啥的,官方理由那么就没问题了。再说了,换个地方工作也不能给你带来太大的麻烦不是。最后公司要是决定要调换工作地方,那就得告诉我们一声,跟我们商量商量,这些都是必要的步骤。要是公司违背了这些原则,不顾我们的想法随便调动的话,我们当然是有权反对的,还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法来维护我们的利益。所以到底能不能调换工作地方这要看情况才能下结论。

2024-12-16 10:58:36 回复

审核处理合同时,发现在交易双方所签的合同中,特别是在一方的市场地位存在明显优势或非常强势的时候,会时常出现一方要求另一方“承诺放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违约金调整的权利”条款。对于市场地位处于弱势的一方而言,由于谈判能力的不对等,为了促进交易的达成,在交易机会面前往往只能接受并签署这样的条款约定。
而对设置该条款的一方,经沟通了解,其主要考虑为: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已经约定明确金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失有一种司法过度干预的倾向,即只要违约方提出调整请求,人民法院就要审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是否存在及具体金额,而在损失举证困难时,就可能会出现对守约方很不利的判决结果,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只得事先约定要求对方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

对于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约定是否有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无效,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做为衡量标准。如果《合同法》支持了远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则一方可利用合同及实际履行中的经验及优势地位,通过预见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履行障碍来设置违约金条款牟取暴利,如此更令社会陷于混乱,诚信不彰。《合同法司法解释三》设定不高于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就是对于惩罚性违约金合理权衡。

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二》关于违约金规定在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认为根据合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础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违约金的调整做出了详尽而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现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简要解读如下: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提请违约金调整方式的规定。这两种方式无论是违约方还是非违约方都可以运用。如非违约方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违约方可以作为被告提起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请求减少违约金。如违约方首先提起诉讼,非违约方作为被告可以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要求增加违约金。因此,本条并不是仅仅针对违约方提请减少违约金而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增加违约金限额的规定。合同赔偿责任是以填补被违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是指非违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其已经遭受的损失,将来要遭受的损失即预期利益损失不包括在内。这里讲的实际损失与直接损失并非同一概念。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但直接损失有时范围等于或小于实际损失。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条第1款是关于违约金调整具体规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则: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2)兼顾合同履行情况;
(3)当事人的过错;
(4)合同履行的预期效益。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调整违约金所应遵循的,也是衡量违约金调整是否正确最终最高的判断标准。如果违约金调整后违背了该两条原则,其裁判结果都是错误的。毕竟具体规则必须要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
本条第2款是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此规定也属于具体规则的范畴,也应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在适用时不能拘泥、僵化,以为凡是超过损失30%的,都认为是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这点从本款用语“一般可以认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制定者的用意。以上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调整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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